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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在线看盘(300243股票)

2023-11-14 09:28分类:RSI 阅读:

个股分时图:

1) 蓝色曲线:表示该股票即时实时成交的价格。

2) 黄色曲线:表示该股票即时成交的平均价格,即当天成交总金额除以成交总股数。

3) 黄色虚线:表示该股票现价。

4) 灰色虚线:表示该股票前一天的收盘价。

5) 红绿柱线:在蓝黄曲线图下方,用来表示每一分钟的成交量。

6)成交明细:在盘面的右侧为成交明细显示,显示动态每笔成交的价格和手数。

7) 五档行情:在股票行情软件上分别显示买卖各五个价格。即:买1——买5;卖1——卖5;未成交的最低卖价就是卖1,未成交的最高买价就是买1。价格右边的数字,代表该价格上的总委托数量,单位为手数。

个股k线图:

k线图按时间周期划分有分钟图、日k线图、周k线图、月k线图等,以下我们以日k线图举例:

1) 粉色、黄色和蓝色曲线分别是5日均线、10日均线和20日均线。均线是股票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的移动曲线。

2) 黄色虚线:表示该股票现价。

3) 红绿柱线:用来表示每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当天的买入量大于卖出量时,成交量柱子显示为红色;反之则显示为绿色。

4) 点击放大进入横屏模式,右侧可以选择不同的指标进行查看.

个股交易界面:

小白:我在交易的过程中,系统提示我的输入价格不能高于基准价的102%,是什么意思呢?

小牛:这就要介绍一下“价格笼子”这个概念了。为了防止创业板、科创板股价大幅波动,交易所设置了委托价的有效范围为基准价格±2%,也就是价格笼子。

买入申报价≤买入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卖出基准价的98%。买入是“限高买”,不允许随意挂高价哄抬。卖一是10.50,则10.50*102%=10.71,买入挂单,价格不能高于它。卖出是“限低卖”,不允许随意挂低价。买一是9.50,则9.50*98%=9.31,卖出挂单,价格不能低于它。创业板委托超过2%,不是废单,而是给你存到系统里,等到股票走势波动到符合2%以内的价格范围了,再生效。科创板直接算废单,在快速拉升打直线的剧烈波动行情里,会出现报单频繁失败。

————————

小白:那主板股票有没有价格笼子呢?

小牛:主板股票没有价格笼子,在涨跌幅范围内(±10%)的价格都是有效的委托价格。

在委托成交之前,我们可以在委托订单界面进行撤单操作;在委托成交之后,我们可以在当前持仓界面看到当前所持有的股票。

小牛:看到这里,相信你已经对股票交易的基础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接下来的股市之旅就由你来亲自探索,解锁更多精彩~

陈凯旋

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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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9月1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监管局对桑培洲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桑培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桑培洲是持有上市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5%以上股份的股东。桑培洲分别在2017年11月29日、2018年4月16日和2019年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瑞丰高材”4,137,291股、4,137,291股和3,142,618股,累计卖出“瑞丰高材”11,417,200股,占瑞丰高材已发行股份的5.41%。桑培洲在2019年1月21日卖出3,142,618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比例达到瑞丰高材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卖出“瑞丰高材”,违反法律规定的减持金额为7,791,147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瑞丰高材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桑培洲超比例减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瑞丰高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鉴于桑培洲在违法卖出“瑞丰高材”的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桑培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

责令桑培洲改正,对桑培洲给予警告;对桑培洲超比例减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桑培洲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

当事人:桑培洲,男,1957年7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沂源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桑培洲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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