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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交割价(股指合约交割结算价)

2023-07-07 03:13分类:止损技巧 阅读:

沪深300股指期权自2019年12月23日上市以来,已经运行近两个月,本月21日将迎来首个到期日,届时2020年2月期权合约序列将进行交割。同ETF期权和商品期权有所不同,沪深300股指期权采用了自动行权、现金交割的方式。在到期日,投资者无需提出行权申请,对于满足条件的期权合约,交易所将自动予以行权,并采用现金轧差的方式完成交割。

什么是现金交割

(一)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价格为挂盘基准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事实上,随着全球股指期货市场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交割日效应”这种现象在国际上已不多见。而从我国股指期货上市以来市场运行情况看,股指期货交割价格难以被操纵,我国股指期货更是不存在所谓“交割日效应”。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由于股票指数成分股市值较大,采用与实物交割不同的现金交割,这提高了交割能力,防范逼仓行为。二是采用了几乎是全球最为严格的交割结算价计算方式,即股指期货采用股票指数最后2小时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交割结算价。如果要操纵交割价格,就要有能力操纵最后2小时的股票价格,显然,这是难以做到的。这样的设计提高了市场抗操纵能力,强制期现货价格收敛。三是交割日设在每月第三个周五,尽量避开月末、季末的影响。可以说,有了以上这些制度作为保障,我国股指期货合约的抗操纵性在全球主要股指期货合约中都是较强的,广大投资者对于交割日也不需要抱有太多的担忧。

股指期货近月合约的贴水率更低,原因在于每月的交割周期,对于短期市场情绪有着过渡反应。

股指期货:交易细则

这种方法关注的是升贴水的绝对值,适用于短期行情以及市场情绪的判断。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不论是当月合约还是季月合约,升贴水都存在明显的周期性。此外,IF、IH较于IC、IM的升水幅度更强,升水时间更长。

每手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现金交割和自动行权

股指期货升贴水=期货价格-现货指数价格

这种方法关注的是升贴水的绝对值,适用于短期行情以及市场情绪的判断。

因此,股指期货的绝对升贴水应等于期货价格-现货指数价格+未来分红回落点数。

图为历次交割日,上证50股指期货交割合约收盘价和现货指数收盘价的差值

不论是当月合约还是季月合约,升贴水都存在明显的周期性。此外,IF、IH较于IC、IM的升水幅度更强,升水时间更长。

股指期货年化升贴水=(期货价格-现货指数价格)/距离交割日时间*365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挂盘新合约。

常规的股指期货升贴水计算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

第五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 股指期权合约类型分为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

第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

第九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3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指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对应的价格范围。

第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行权方式为欧式,买方只可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十三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第十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十五条 沪深300股指看涨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IO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IO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股指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为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十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4:57(第二节)。

第十八条 交易所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的合约:

第十九条 会员、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除最后交易日外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三条 当日结算时,股指期权合约卖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第二十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合约卖方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合约卖方所平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六条 会员、客户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期权合约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

第二十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结算时,交易所对符合下列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自动行权:

第二十八条 股指期权合约买方可以在到期日9:30-15:15,向交易所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行权的买方持仓,按照卖方的持仓比例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条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时由交易所按照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了结相应持仓。

第三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盈亏=∑(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买入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买入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卖出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卖出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具体涨跌停板价格为:

第三十三条 股指期权合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标的指数收盘价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无法获取标的指数收盘价的,交易所有权确定本细则中的标的指数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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