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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伙制基金)

2023-04-25 08:30分类:KDJ 阅读:

原创文章 微信公众号:见微 New Vision

尽管官方文件并未将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式定义为金融机构,但从广义上讲,管理人的主业资产管理亦属金融行业范畴;且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私募基金行业的实际从业机构数量和管理规模迅速上升,社会影响和系统性风险不断扩大。

因此,为防控风险,监管机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活动前,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我们将通过本文介绍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及经营的相关要求,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必须具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工商行政机构核名阶段就应明确自身定位,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完成工商登记之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即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使用的名称。

相应的,未经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2.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必须载明“私募投资”相关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或“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3.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私募基金应在基金文件中明确其“私募投资”经营范围

对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公司股东应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对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合伙人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二、私募基金经营专业化要求

1.专业化经营的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证券投资作为其主业,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所谓“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体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另外,从投资用途上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购买上述项目相关的公开发行的股票。

2.确定专业化经营的方式

私募基金发展早期,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混业”发展时期。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进行证券投资,又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还可以采取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

目前,“混业”发展早已被禁,协会严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分业”经营,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1)综合业务系统填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2)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专业化经营中的合规性要求

同一机构确有必要以多种方式投资的,可申请设立两个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同一机构拥有两个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建立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并做好充分信息披露。但是,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3)披露已有投资的专业化经营情况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根据协会最新规定,若此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曾经从事过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义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义务,也将不予登记备案。因此,实际上此前展业必须为私募基金投资业务。

三、小结

核名和确定经营范围是任何一家企业成立前的必备程序。对主业是资产管理的私募基金行业而言,核名和确定经营范围不仅是程序性事项,实质上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真正从事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的前提条件。

因此,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机构应细致对待工商登记程序,谨慎提交相关备案登记材料,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合法合规。

结合实践经验,我们建议拟申请机构确定名称和经营范围之前,还应结合自身展业思路和商业规划综合考虑,确保后续实际经营的可操作性。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的区分

私募基金有三种典型模式、公司制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其中只有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要区分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三者的概念,对下文管理人侵占基金财产的责任分析会有帮助。具体而言,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法上的概念,基金管理人是基金法上的概念,他们之间会有人员重复任职的情形,但对应的权利义务约束需区分开。一个合伙企业中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中再选出一到两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简言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是基金管理人,但2019年后基金管理人只能有一个,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并不完全挂钩,并且,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在委托管理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更不用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简言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但不等同于基金管理人。

二、刑事责任分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占基金财产比较容易构成的犯罪是【职务侵占罪】,但实践中此类案例却很少,一方面是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掌握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及信息披露权,其他合伙人很难举证管理人侵占了基金财产,另一方面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践中有不少观点认为合伙企业不属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且只有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同一的时候,管理人才有可能因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承担责任。下文进行具体分析: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则无法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制私募基金则可以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但如果是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否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实践中争论不一。

肯定说认为,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合法设立,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规定的“企业”。合伙人投资后其财产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相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义务,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侵占财产的行为属于侵占合伙企业财产而非侵占合伙人个人财产。

否定说认为,合伙企业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因为《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范围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合伙企业不在此列。除此之外,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者资产本质上并非独立,侵占合伙企业资产等同于侵占自身资产,对合伙企业即债权人没有实质性影响和损失。

虽然实践中争论不一,但是审判中仍有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时侵占基金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例,但相关案例数量较少,多数仍以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为主。但2021年9月27日开始施行的《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施方案>》规定:“(十四) 依法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监管,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加大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力度,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说明监管当局已经开始重视对管理人侵占财产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六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需要增加量刑幅度。

 

三、行政责任分析

(一)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另,《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相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二)法律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占基金资产属于严重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且侵占资产的管理人往往会隐瞒信息,同时会违反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公募基金管理人侵占基金资产,则处罚更严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且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民事责任分析

(一)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75. 【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94. 【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参照前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自身履职情况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三)责任分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忠实勤勉,审慎尽责的义务,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中有关管理人义务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侵占基金财产属于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应对其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审判实践,一般为返还投资者实际损失并赔偿LPR一倍的资金占用利息。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16338号案件,法院认为崇融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但实际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谋取私利,该违约行为违反了管理人忠实义务,也侵害了投资人对管理人的信赖利益,最终支持投资人要求赔偿投资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小结:

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占基金财产属于严重违反管理人义务的违法行为,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处罚,刑事定罪都给予了相应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应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避免出现前述违法行为给自身带来严重后果。

100亿母基金要出资了。

投资界-解码LP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或“自贸港基金”)发布拟参股子基金遴选公告,面向市场遴选子基金管理人。

今年3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由海南省政府出资设立,该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基金规模为100亿元,投向自贸港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三大领域。

据了解,自贸港基金的管理费为2%,最高让利60%,将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

100亿,海南母基金遴选GP

门槛出炉

从具体要求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注册地需在海南省,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重点产业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重点园区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子基金向自贸港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30%,其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的存续期。

子基金可对企业的各个阶段进行投资,要求重点产业子基金应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发展,投资海南省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且对自贸港基金的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子基金享有优先购买权和让利机制。以自贸港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金额达到自贸港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自贸港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

在管理机构的要求上,境内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境外申请机构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

子基金的管理团队需具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2年以上合作经历,且优先考虑可承诺委派核心团队成员常驻海南省办公或在海南省缴纳社保的子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因此对头部基金管理机构和垂直领域优秀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具备较强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能够助力海南省重点产业或重点园区发展的基金管理机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在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上,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主导过3个(含)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此外,申请新设子基金的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40%资金(不含自贸港基金出资部分),申报方案获得通过后,在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时,该申报方案中已承诺出资的社会出资人出资金额变动调整不得超过50%。

新基金注册一年增300%

海南创投崛起

海南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是海南省在2021年12月发布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后落地的第一支百亿母基金。

2022年3月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正式设立,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该基金将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为杠杆,以自贸港税收、产业、人才等有利政策为抓手的模式,撬动国内更多优质企业、头部基金机构落地海南。

自贸港基金定位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一园区、一基金”、项目共同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力争尽快形成1000亿元以上规模的母子基金群。

据介绍,海南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三个方向,分别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园区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建设的领域。

海南自贸港基金筹谋已久。2021年9月,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1年版)》,提出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自贸港发展红利、快捷的商事登记、充足的配套政策四大类创投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其中,明确将创业投资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月,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针对管理架构与职责、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指出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基金规模为100亿元,拉开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的序幕。

2022年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揭牌暨签约仪式在海口举行。当日,海南省财金集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分别与多家中央金融机构、重要产业资本机构签署了子基金出资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共设立海南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基金、海南中银股权投资基金、海南工商银河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中政企海南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基金等4支子基金,自贸港基金共出资12.8亿元,撬动社会资本共计71亿元,杠杆放大5.55倍,推动海南省财政金融融合和金融创新,促进海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系列政策为海南创投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数据显示,目前在海南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增速达到了69%,位居全国前列,国内外头部机构扎堆落地海南。百余家头部基金管理公司在海南注册,其中三亚中央商务区已经设立人民币基金30余支,私募基金管理企业逾百家。

刚刚过去的3-4月,在海南注册的私募基金以66家的数量遥遥领先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于去年3月,注册地在海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从87家激增至超过300家,一年内增幅达到了318.39%

(海南基金管理人及备案基金新增趋势

图源:PEDATA MAX)

据清科集团PEDATA MAX数据显示,目前,海南省的募资规模已达2.6万亿,投资金额达2.37万亿。2021年全年,海南省已新增备案创业投资企业8家,资产规模22.6亿元,达到了历年之最;2022年至今,海南新增基金管理人53家,管理资本达45.56亿人民币,进一步显现了海南创投的优势。

在中国创投圈,海南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e公司讯,北方稀土(600111)12月16日晚间公告,与包头市财政局及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拟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名称暂定为北方稀土臻誉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在基金相关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基金将重点围绕稀土、环保领域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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