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股票行情网,股票入门,和讯股票,股票查询 - - 股票学习网!

债券代持代缴(债券代持业务)

2023-04-10 17:32分类:基本分析 阅读:

人民网北京1月5日电 (朱江)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昨日晚间23时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302号文》)。《302号文》要求,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含公募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参与债券交易作出进一步细化规范。

《302号文》强调,重拳规范债券代持,包括: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品主协议。严禁抽屉协议或变相组合交易规避内控和监管;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里面;

《302号文》要求,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本文源自人民网-金融频道

更多精彩资讯,请来金融界网站(www.jrj.com.cn)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甲与乙决定共同投资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甲乙各占50%股权。由于甲暂时资金周转不开,因此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由乙将1000万元转入A公司用于履行甲乙的出资义务,待甲有钱后再将钱还给乙。后来双方发生纠纷,乙认为甲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将其从A公司股东名册中除名,双方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法院应该如何作出裁决呢?

1 第三人代为出资的有效性分析

上述问题实际上是股东代为出资的问题。出资是公司股东将财产转移给公司用于履行其对公司所负的出资义务的行为。出资之后股东个人财产变成公司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出资的方式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若是股东出资时不是由本人出资,而是委托第三人将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公司,这是否有效呢?

第三人代为出资可以是股东通过委托合同委托第三人代为向公司出资,也可以是其他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出资,具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代为出资的有效性,因此我们只能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由于没有法律具体规定代为出资的问题,代为出资是一种非要式的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在开头的案例中,甲乙的行为实际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乙将钱借给甲,第二个是甲以现金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只不过在案例中,乙直接将借给甲用于出资的钱转入A公司账户而省略了中间的过程,但本质上仍是甲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是有效的。

2 代为出资与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见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权代持是委托他人持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不出现在股东名册中,但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利益。第三人代为出资是第三人将钱转到公司账户代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实际出资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权利益。从法律外观来看,股权代持和第三人代为出资有一定的相似性:出资人与股权实际享有人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股权代持中出资人与股权享有人是委托关系,第三人代为出资中,双方是借贷关系。

也正因为两者在外观上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容易滋生股权纠纷。比较典型的是在目标公司发展壮大后,代为出资债权人认为双方是股权代持关系,要求对目标公司享有股东权利。此时,该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如果登记股东可以提供双方的借款合同和后续还款凭证则可以推翻债权人的主张。

3 法院判例指引

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郭小红、陈红琼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0)粤0112民初11306号)中,2018年7月5日,郭小红、陈红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陈红琼转让予郭小红的3%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转让后由郭小红承担实缴义务。二、因陈红琼转让股权时尚未实缴注册资本,因此郭小红无需向陈红琼支付任何款项,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款实际为郭小红应向信禾公司缴纳的投资款。……四、经双方协商一致,郭小红委托陈红琼代为向信禾公司支付实缴注册资本。

对此双方确认如下:郭小红于2017年3月2日向陈红琼账户转入60万元,该60万元由郭小红委托陈红琼代为转入信禾公司账户,作为郭小红向信禾公司履行实缴义务的款项。陈红琼确认接受该委托,并已于2018年7月5日前全数将该笔款项转入信禾公司账户。至此,郭小红已履行完毕对信禾公司实际缴纳60万元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尾部有陈红琼、郭小红的签名和手印。后由于陈红琼违反协议规定,未将60万元转入信禾公司账户,郭小红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郭小红与陈红琼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判决被告陈红琼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小红退回股权转让款60万元并加计按LPR计算的同期利息。

 

本文作者

新京报快讯(记者 宓迪)1月4日,央行在官网公布了传闻中的“302号文”:《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这份由一行三会联合下发的文件从债券杠杆率水平、监管分工、债券代持业务等方面“加码”了监管力度。

此外据媒体报道,证监会也在近日发布了302号文的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含公募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参与债券交易作出进一步细化规范。

严禁内幕交易、控杠杆 设一年“过渡期”

302号文指出,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

此外,302号文明确,参与者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同时明确了几种需要报告的情况。

在市场关注的过渡期上,302号文指出,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

此外,华创债券团队认为,在“302号文”的监管细节上,需要关注几大方面:(1)在自营、资管、投顾业务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杜绝“团队制”、“包干制”的管理方式;(2)对代持业务从“主观目的性”、“业务合同”、“客观数据”多方面进行约束;(3)对机构开展正回购和逆回购的比例进行统一要求,即限制机构盲目加杠杆的行为,也限制机构过度融出资金的行为;(4)对监管机构的相关职责进行明确,监管机构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

严控违规代持行为

2016年12月13日,国海证券发生债券风险事件,公司原员工张杨等人,以国海证券名义在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未了结合约金额约200亿元,涉及金融机构20余家,一度给债券市场带来冲击。

此次,302号文明确作出了“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等规定。有分析认为,302号文的是对2016年四季度国海证券债券代持事件做出的“强力补丁“。

302号文对市场有哪些影响?申万债券的报告指出,302号文主要对券商自营和银行理财冲击较大,对银行自营、保险影响较小。

上述报告指出,由于经历了一年多的债市调整,市场的杠杆率都已经明显降低,即使券商自营杠杆率偏高,但也降至接近302号文规定的上限。同时302号文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为了达标降杠杆带来的债市抛压有限。

此外,对代持进行规范,将提升代持成本,明确规定代持属于买断式回购,将纳入表内核算,需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主要影响此前不规范的代持行为,而在国海事件之后,代持明显规范化,整体影响不大。

 

 

  (更多精彩内容请下载使用“趋势财经APP”和“趋势操盘手APP”)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着力规范债市交易,整顿债券代持、高杠杆等乱象,并强调了针对市场参与者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等。

  《通知》指出,参与者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对此,申万债券团队认为,将代持计入表内核算,目的在于将隐藏在暗处的“抽屉协议”阳光化。代持全部归入买断式回购,纳入监管范围内,这将大幅提高代持成本。

  中信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明明看来,《通知》是对2016年四季度国海证券债券代持事件做出的强力补丁。“对A股上市银行三季报进行相关测算后发现:部分农商行的资金融入规模明显超标;同时,三季报公布的买入返售数据尚未纳入各银行因债券代持而形成的买入返售资产。随着《通知》下发,各商业银行的买入返售/净资产一项将会呈现一定程度的上升,部分城商行相关指标也可能从达标下降为超标。”明明表示。

 

https://www.xusbuy.com

上一篇:现货交易规则(炒黄金现货入门)

下一篇:股票行情(002540龙头股)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