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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和国家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

2024-01-10 05:48分类:公司分析 阅读: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文章称,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股市,一些党员干部也不例外。党员干部炒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党员干部合法炒股

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黄伟(化名)在某地级市机关工作,已炒股20多年。他的妻子在事业单位工作,夫妻二人平时习惯把闲散资金投入股市,利用休息时间打理。

据黄伟介绍,他初次接触股市时,炒股的人并不多,自己算是周围人中第一个吃螃蟹的。20多年来,黄伟经历过数次股市涨跌。在几年前的一次股市低谷中,他的大部分资金被套住,女儿结婚的婚房首付也只能暂时让男方家里全部承担。

“炒股肯定是有风险的,我们炒股也并不是为了赚大钱,就是作为一种日常投资理财的方式。”黄伟说。

根据相关规定,炒股受到相应约束的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还有一类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规范党员干部的炒股行为,并不是一味限制所有的党员干部炒股,而是要实事求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推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来操作。炒股本身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除了特殊岗位的党员干部之外,一般党员干部都可以参与这些投资行为。

“党员干部投资股票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党员干部炒股,既是一种投资行为,能获得合法收益,同时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一种支持。如果完全禁止党员干部炒股,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庄德水说。

据了解,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其中明文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1997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党员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党员干部也有正常的生活需求,他们应该和普通人一样,可以将富余资金和存款通过股市实现增值保值,对财富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党员干部只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进入股市,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关键在于党员干部炒股务必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规范和程序进入股市并开展投资行为。

划出投资行为红线

减少发生腐败可能

刘新(化名)刚成为一名公务员,还没定岗。上学期间,为了对理财有更多的认识,懂得如何更好地管理收入,加上在网上买基金很方便,刘新每个月会从生活费中取出800元购买基金。

刘新告诉记者,在成为公务员之后,自己认真学习了关于党员干部投资证券等行为的有关规定,今后一定不触碰红线。

据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具体包括:“收送有价证券、股权”“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隐瞒个人持股情况”“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庄德水认为,对具有特定职权在特定岗位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炒股行为进行限制,从党风廉政建设角度来看,具有特别的意义。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违法案件来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收受干股、透露股市内幕信息等方式谋取私人利益。

“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炒股行为,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应有之义。规范炒股行为也有利于减少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从源头防范不良金融资产的出现;还有利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特别是日常的投资行为、决策行为。”庄德水说。

竹立家认为,对党员干部投资股市的行为划出红线非常有必要。如果某些党员干部的工作与股市存在某种联系,就必须对其炒股行为加以限制。

如实填报炒股信息

避免获取不当利益

在北京某机关工作的赵诚(化名)告诉记者,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并没有禁止党员干部炒股,但因为股市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赔钱,而不少党员干部收入并不高,所以他所认识的党员干部对炒股都比较谨慎,目前还未发现有同事投资股票。

“党员干部炒股还应该注意一个问题。股市开盘和收盘时间基本都是上班时间,党员干部不能因为过分关注股市而影响本职工作。炒股需要投入的不仅是财力,还有时间和精力。股市的涨跌会影响到股民的情绪,党员干部过分关注股市可能会影响工作状态,甚至造成工作失误。”赵诚说。

一位资深股民认为,党员干部也是普通人,一样可以炒股,但不能利用手中的职权打听内幕消息。

2016年,《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发文章《如何界定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其中提到两个案例。

案例一:刘某,党员,某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刘某母亲李某,党员,某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2016年1月,刘某购买某上市公司1万股股票,折合11万元,李某购买某上市公司9000股股票,折合10万元。

案例二:肖某,党员,某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3月,用家庭储蓄以合法的方式购买某上市公司1万股股票,折合9万元。

文章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购买股票,构成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其母李某也构成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应依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追究刘某、李某的党纪责任。肖某不属于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文章还认为,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这种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庄德水认为,党员干部炒股必须遵守最基本的股市规则和相关规定,不能利用内幕信息炒股,更不能利用手中的职权获取内幕信息。

“党员干部炒股最好不要购买自身管辖范围内或职权范围内的企业的股票,以免产生利益冲突问题。也避免一些企业利用所谓的内幕信息,投其所好,借党员干部炒股之便实施变现行为。”庄德水说。

庄德水认为,对党员干部炒股行为进行监督,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让党员干部根据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如实填写炒股信息。现在党员干部在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时,都必须填报股票价格及其所持股票名称和数量情况。这种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填报的股票信息,来监督党员干部的炒股行为,并考察是否与其职权范围内企业存在利益关系。

在庄德水看来,炒股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关键是要避免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炒股获取不正当利益,把炒股作为腐败手段。规范党员干部炒股行为,关键在于切断炒股行为与不正当利益之间的联系,让市场归市场,政府归政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炒股吗?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文章,

明确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到底哪些“红线”不能碰?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

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题为《党员干部:“股事”有风险,这些红线莫触犯》。文中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这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要开除党籍

2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同样要开除党籍

3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4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5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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