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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都有哪些经典的炒股理论(手机可以开户炒股吗)

2023-10-06 08:44分类:K线图 阅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市场上都有哪些经典的炒股理论,以及手机可以开户炒股吗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用毛泽东思想炒股票(1)

武侠小说中的江湖,各个武林门派都有其独门绝技,有南拳也有北腿,有使刀的也有耍剑的,有高手大隐于市也有草包摆摊卖艺,不一而足,总之,打赢才是硬道理。从来没有哪一个门派能够独霸江湖,也没有哪一门武功能够打遍天下无敌手且人人都适合,更没有哪一个人精通所有门派的武功,只有结合自身情况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那一门功夫潜心研习,发挥到极致后就成了武林高手,正是各个门派的武林高手才共同造就了江湖的传说。

股票市场也宛如一个江湖,同样是流派众多,有长线与短线、有投资与投机、有择股与择时、有价值投资与趋势投资、有技术分析与基本面分析等各种截然不同的投资方法,甚至还有“涨停板敢死队”、“杀猪盘”、诱空、诱多等旁门左道。并不能说哪一种投资方法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每一种投资方法都可能产生成功的投资者,也有可能导致血本无归,总之,赚钱才是硬道理,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每一个投资者都要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法并一以贯之、坚持到底,切忌随波逐流、心猿意马,各种投资方法都在用但都不精通,到头来无法形成自己的交易模式,最终必然导致失败。

在此我想介绍的是多年来自己所形成的一套交易理论,经过数年的实践,感觉效果还不错,这套理论总结成一句高大上的话就是:把巴菲特价值投资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毛泽东思想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价值投资理论体系。

巴菲特作为价值投资的鼻祖,被称为“股神”,他终其一生都在践行价值投资理念,取得了让人匪夷所思的成绩,他的价值投资理念来自其老师本杰明·格雷厄姆(《证券分析》、《聪明的投资者》作者),但他的成就远远超过了他的老师。关于价值投资理论,本杰明·格雷厄姆的著作有非常详尽、专业的论述,而巴菲特的实战成果以及每年给股东的信、股东大会的演讲与问答进一步丰富了价值投资理论体系。

通俗易懂地说,价值投资就是以公司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对于有强大“护城河”的公司,在其股价被市场低估时买入并长期持有,并不关注股价的短期波动,也不进行任何短线交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不断成长,其价值逐步在股价上得以反映,从而获得巨大的投资收益。

价值投资理论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点,一是“选股”,一是“长期持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做好都会尽归于失败。

选股,是投资成败最为关键的环节,一旦选错股,就会面临类似“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48元买中石油”的境地,后面的长期持有将是无效且非常痛苦的。选股实质上就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分析,并对其进行合理估值,一旦发现一家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其股价却被严重低估时就持续买入。关于如何对公司进行估值有多种方法,目前比较流行的方法主有市盈率法、市净率法等等。

市盈率法就是以公司净利润乘以市场认可的行业平均市盈率从而得出公司的价值,市净率法就是以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将其乘以市场认可的市净率从而得出公司的价值。但是,这类方法有其局限性,比如市场对各个行业的认可市盈率不尽相同,一般传统行业市盈率偏低,而高科技行业却非常高,甚至对未盈利企业根本无法计算市盈率,更何况究竟什么样的市盈率才是合理的实际上并没有标准答案。市净率方法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并且财务上的账面净资产与其市场价值往往差异巨大,根据账面净资产计算出的估值其实并不具太大参考性。所以,对公司进行估值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有时还要加入人的经验和直觉,以及对公司未来前景的合理预测,就象对艺术品、古玩进行估价一样,公司估值可以说不是一门技术而是一门艺术。

长期持有,看似非常简单,却很少有人能够真正做到,因为股价的走势起伏不定,很少有人能长期忍受其剧烈波动,在盈利较大时往往担心回调而选择卖出,就极有可能错过后面更大的行情;而在股价短线下跌时,往往无法忍受财富的剧烈缩水,不能坚定持股信心而选择清仓出局。拿巴菲特投资比亚迪来举例:巴菲特接受芒格的建议投资比亚迪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当时比亚迪港股股价为8元左右,巴菲特买入了2.25亿股,一年以后比亚迪股价涨到88.4元,上涨了10倍没有卖出,后来一路下跌直到2011年跌至10.92元还是没动,此后10年无论股价涨跌都持股不动,直到2021年8月最高涨到295元,获利超过35倍,但巴菲特仍未卖出,试问天下有几人能做到这样?而巴菲特投资可口可乐更是长达几十年,他是真正做到了对好公司股票的长期持有。

但是,巴菲特价值投资理论并非完全适用于中国股票市场。

首先,中国股票市场有其自身特色,和国外发展了上百年的成熟资本市场有非常大的不同,这是一个散户投资者占多数的市场,投机之风还是比较盛行,投资者热衷于炒作热点题材,价值投资理念相对来说接受的人不多。更主要的是,中国的经济经过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看上去很好的企业说倒闭就倒闭了,很多中小企业可以快速地成长也可能迅速地消亡,中国企业生命周期普遍较短,很难找到优秀的“百年企业”能够长期持有。与此同时,中国经济的周期性也特别明显,行业发展波动特别大。在此情况下,机械地套用国外价值投资理论,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成功。

其次,巴菲特及其老师所奉行的价值投资理论,毕竟是源于上个世纪甚至是100年前的实践,时至今日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年的理论已经无法完全指导当今的现实,即便如巴菲特也无法理解互联网、高科技公司的投资逻辑,仍然大量投资于传统行业公司,从而错失了新经济业态的增长红利。因此,我们应该在坚持价值投资精髓的同时,适应新的现实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

最后,巴菲特及其老师们的著作、论述,对于普通股民来说要不过于深奥、晦涩难懂,要不就似是而非、难以实践,无法细化为适应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实战方法,这就需要我们加以提炼、总结,形成简便易行的实用战术。

中国革命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由于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走中国自己的道路。特别是其中的四大经典理论: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游击战、伏击战理论,论持久战,人民战争理论,恰好能够全面、形象地总结股票投资中的战略战术问题,再结合价值投资理论的基本原理,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最后就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资方法,成为散户投资者穿越牛熊的生存之道。

(未完待续)

用母亲手机号控制多个账户,还配资炒股,交易金额过亿!刚刚,这名券商员工栽了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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