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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概念股什么意思(债转股如何操作)

2023-05-26 04:38分类:K线图 阅读:

受央行定向降准消息刺激,沪深两市早盘大幅高开,午后指数全线回落,三大股指盘中集体翻绿,临近尾盘再度跌幅扩大。截至收盘,沪指跌1%,创业板指跌近1%。

盘面上,央行定向降准将重点支持债转股,债转股概念股全线大涨,闽东电力(000993)、天津普林(002134)、海德股份(000567)、摩恩电气(002451)、长航凤凰(000520)等多股涨停;受益人民币贬值纺织板块大涨,延江股份(300658)、振静股份(603477)、华纺股份(600448)涨停,嘉欣丝绸(002404)、申达股份(600626)等跟涨;欧佩克增产量远少于预期,采掘服务板块大涨,惠博普(002554)涨停;白酒股大涨,古井贡酒(000596)大涨7%创历史新高;上海本地股盘中异动,上海三毛(600689)、上海凤凰(600679)涨停;受人民币贬值影响航空股全线大跌,中国国航(601111)跌停,东方航空(600115)一度逼近跌停。个股方面,高送转填权概念龙头超频三(300647)10天9板;中兴通讯早盘打开跌停板后,午后再度跌停,成交逾70亿元。

 

债转股背后的两大风险

周末消息,债转股首单花落锡业股份。从10月第一个交易日周走势来看,市场对“债转股”理解有很大的分歧,市场大部分人将债转股解读为利好,尤其是认为对银行来说是好事儿,因为债转股都是过剩行业的高杠杆企业,是“扶贫对象”,本来应该由银行背的包袱转嫁给股民了。但实际上,银行股在债转股中走势最差,尤其是那些业绩良好与债转股关系密切银行股走势都较差,银行板块指数连续4天调整。这里面的核心是两点:
第一,债转股增加银行的风险,尤其是银行被动持有股权的资本占用。以本次锡业股份与建设银行的协议来看,其持有股权期限按五年左右来设计,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这意味着两年后建行的资本占用将大幅上升。

第二,新的决策风险。要知道债转股,对银行来说就是一次新的投资,投资好了,行业转好了,上市公司业绩回暖了,银行有收益来弥补原有上市公司的“债”;如果企业继续亏损,最后破产清算,股权清算顺序在债券之后,最后收益还不如当初不进行债转股。

债转股的比喻:“耍赖”与债主的博弈

这样说太过晦涩,玉名其实用一个比喻,对银行来说,就好比股市中投资的“被套”,如何挽回损失?目前给出的方案是先止损出来,原有的损失静止了;接下来,通过合作进行一个新的操作,如果新的操作盈利了,那么可以回补原有的损失,如果新的操作亏损了,损失扩大。
对应来看,如今债转股就是这样的模式,上市公司欠银行的债,银行没办法, 你让上司公司还钱吧,它拿不出来,耍赖;国家想出来办法,说它没钱,你让他怎么还钱,干脆你先把债给免了吧,然后你们合作一个新项目,赚钱了大家分,都有钱赚;银行自然不能接受这个方案,怎么办,最终折中了,给你一部分股份,即便最终银行无法收回原有的债,有些股份也能收回一部分损失,不会“人财两空”,这就有了债转股,一场“耍赖”与债主的博弈。

债转股到底谁收益?谁埋单?

债转股究竟是不是利好?如今市场都在拿第一轮债转股,即1998年那次作为对比,但这里面的问题是那是中国经济是复苏周期,随后迎来了的高速发展黄金期,而且那时有国家兜底,说白了和国债没有区别了,是高信用资产的债务重组;但本次则完全不同,经济处于L型调整中,过剩产业进行债转股,而不是说一个复苏产业进入高速增长前的优质资产,这些过剩产能公司得到了资金依然不能解决其本身的问题。有一点玉名要提醒投资者,无论是什么时期的债转股,最终还是要选择二级市场退出,那么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向的扩容,是一种抽血,而且我们看到债转股的上市公司本身就是大盘股了,一旦巨额的债转股上市流通后,股性笨重,每股权益会进一步摊薄,投资价值是下降的,这是需要股民承认的中长期负面因素。
那么此时股民会说,如果中长期看淡,那么短期是利好吧,我炒炒概念总可以吧?对此,玉名不反对投资将上述看做是所谓的“利好”,但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这些当做短期概念炒炒是可以的,但如果恋战那就是接盘侠,也就是最后的埋单者,对此投资者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从上周炒作来看,概念最纯正的是海德股份,连续涨停,随后几个交易日,相关概念股全面开花,而在反弹过后,那些被套已久、终于被“解放”的机构们开始急切地抛售。不仅是海德股份如此,还有中钢国际、信达地产、长航凤凰等个股的公开席位中,也明显看出机构出货迹象,所以股民对此要留有一份谨慎。

 

一、引言

经过了一轮全球货币宽松阶段,我国出现了企业高杠杆和高负债的现象。近几年,高负债隐含的金融风险逐步开始显现,从大量P2P庞氏融资的崩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因股价持续下跌频频平仓、私募基金踩雷事件层出不穷,到信托公司甚至银行被动打破“刚兑”。

为了避免上述局部金融风险转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及了“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2018年6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一条规定“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业务行为……”。为此,可以预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之后,银行将进行大规模的债转股。现实上,除了作为银行的债权人进行债转股之外,其他债权人也在尝试进行债转股的方式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对象企业”)降低企业负债增加流动性挽救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最终通过对象企业经营情况改善后实现或者减少债权损失。

然而,债转股严格意义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学者把债转股视为一种法律现象,即以对象企业的出资人权益“抵偿”债权的法律现象。【1】从字面上作简单理解,“债转股”就是“债权”转为“股权”,对象企业的债权人转为该企业股东。

目前,“债转股”如何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实施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模式,且“债转股”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及《证券法》等多部部门法及相关规定,“债转股”的法治化有关问题值得研究。本文中,笔者基于现行法律和法规框架,展开讨论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所涉及的法定要求和操作流程两部分内容,希望通过本文把债转股的基本法律问题做个总体介绍。

二、公司债转股的法定要求

(一)债权人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对象企业股东资格

债转股除了权利的转变之外也是身份的转变。债权人通过债权消灭取得股权,身份变为公司股东。股东资格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增资时认缴出资;继受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赠与及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2】

根据上述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对于“债转股”而言,由于债权人是对公司享有债权,故只能通过原始取得即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资格,即将自己债权对公司进行出资。我国《公司法》中未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进行特别规定。同时,由于“债权”并非等同于“货币”,债权人“以债权入股”本质上属于一种“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方式取得对象企业的股东资格。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另外,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另外,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综上,根据上述《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条文规定,债权人通过对象企业进行“增资”取得股东资格,以非货币形式的“债权”履行增资义务。

(二)债权人以持有对象企业“债权”增资应经评估和验资确定金额

债权人将所持有对象企业债权增资时需要进行货币化计量确定“增资”金额,具体需要通过评估和验资方式完成。

一是,关于债权评估作价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债权人将持有对象企业债权用于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必须对债权进行评估作价确定增资的具体金额。二是,关于债权验资程序。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对象企业在增加注册资本前,债权人可以通过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虽然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但出于法律风险考量,债权人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成债转股之后增加注册资本的会计确认事项。

综上,债权人应当认识到债转股的出资方式属于非货币财产,故必须经过评估和验资程序计量债权的价值对应的货币金额,并取得相应书面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确保在债转股之后避免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

(三)债权人和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时应完成股东变更及增资登记手续

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之后,最直观的结果就是增加的股东和注册资本。这两项内容均需要及时赴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由于转股完成时,原债权消灭。对于转股完成时点,司法实践中,一般确定为股权增资登记程序完成之日,不得约定在签署债转股协议后债权即消灭,避免转股不能完成时权利落空。最高院在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判决中认为,对象企业债权人取得完成出资应当完成将“债权”转化为“出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且完成增加对象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手续。【4】

综上,债转股的变更登记应该是债转股实施的核心手续。债权人和对象企业正式完成更变登记手续完成之时,债权人就对象企业的债权消灭,同时取得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对象企业股东资格及相关股权。

三、公司债转股的操作流程

前文已述,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方式取得对象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种增资行为,需要经过增资程序、评估验资程序和更变登记手续,具体操作流程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化,使得债转股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一)对象企业股东会表决通过债转股增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据此,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实质属于增资范畴,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为此,实施债转股双方是债权人和对象企业双方,对象企业个别股东不能代表公司意思表示,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是否实施债转股,需要特别予以注意。

与此同时,根据债转股相关安排,修改对象企业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机制等进行相应变更。修改章程事项亦须履行股东会内部决策程序,表决比例要求与前述增资事项决策表决要求相同。

(二)债权人、对象企业及对象股东签署债转股协议并完成登记程序

债转股协议应由债权人、对象企业、转股企业股东共同签署。协议应明确约定拟转股债权数额、债权作价金额、转股价格及出资/持股比例等商业条款、股东权利、实施程序、股权退出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签署协议前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完成验资手续。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资决议作出后30日内,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程序完成后,转股事项完成。转股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取得出资证明书。

四、小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转股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债权人实施的一种投资行为。近几年,我国“去杠杆”的背景下,确有一部分发展前景比较好的企业,由于短期高额负债投资之后造成资金断裂,从而引发大量债务违约,使得这类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到了破产清算的边缘。这类并非恶意逃废债企业的债权人而言,若只是简单通过诉讼、执行和财产处置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的话,往往最终结果是就企业破产清算,债务清偿率较低。因此,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给对象企业复苏的机会,一旦恢复正常经营取得收益,届时股权增值获益将避免债权消灭的损失,为此,债转股是一项将不良资产变为优资财产的途径。

与此同时,既然是一项投资需要考虑风险和收益,笔者建议债权人应当注意下述一些问题:第一,债权人应当对拟转股企业的经营、负债和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认该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和发展的可能性,即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第二,债权人应当对对象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合理估值并且评估今后出售时的利润空间;第三,债权人在实施债转股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本文中所述债转股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存在法律风险。

 

尾注

【1】参见邹海林:《透视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

【2】参见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2月第5版,第263页。

【3】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财务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

【4】最高人民法院张所海、黄剑虹与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2019)苏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实际操作的两种方法

在实践中,债转股的操作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办法是:债务人增资扩股,意思是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需要股东出资,作为债转股的一员你可以适当加大投资或者选择不投资,如果公司发展好还好说,公司发展不好该怎么解决。债转股的第二种操作办法是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总之,作为债权人,是否要债转股还是要考虑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再决定。

债转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债转股要在转股期内才能转股。2、债转股不需要任何费用,是将自己的债权变成股权。3、债转股一般都有提前赎回的条款,持有转债的投资人一定要注意,当公司发出赎回公告的时候,要及时将债转股或者直接卖出可转债。4、债转股时应当注意债务重组可得税的问题。5、债转股的债权投资账户处理问题,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时应审慎评估)

编辑:g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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