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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五步法(妖股五步选股法)

2023-05-20 11:35分类:道氏理论 阅读: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戴曙为我们讲解审查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3个步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因此,只有首先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才能开始案件的审理,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以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管辖利益,并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审查原则、审理程序等问题尚未作出明确全面的规定,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梳理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与要点。归纳起来,主要应遵循管辖权异议条件的审查、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的处理3个步骤。

 

01

管辖权异议条件的审查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提出管辖权异议仍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主要包括管辖权异议的范围、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四个方面。

 

(一)管辖权异议范围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受理了其无管辖权的案件,向该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

 

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管辖权异议。如果属于管辖权异议,则按照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处理,如果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则不应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处理,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1. 主管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主管异议,即异议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

 

例如,当事人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仲裁排除法院诉讼的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则属于主管异议,不得作为管辖权异议处理。经审查案件确实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 受理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受理异议,即异议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

 

例如,当事人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构成重复起诉、特定案件处于禁诉期间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则属于受理异议,不得作为管辖权异议处理。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仅限于被告,不包括原告。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诉讼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变更后的被告在答辩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答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客体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为第一审案件管辖权。当事人无权对特别程序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管辖权异议客体既包括级别管辖,也包括地域管辖。当然,专门管辖也可以成为管辖权异议客体,即当事人有权提出案件系属于普通法院管辖还是专门法院管辖的异议。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依职权移送管辖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当事人无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期间的审查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根据《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三条规定,答辩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有权提出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二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得通过依职权审查作出移送管辖裁定,从而剥夺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和对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的条件为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应诉答辩,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一审开庭前,即在答辩期间内不得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

 

02

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审查

 

经过上述第一步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符合管辖权异议条件,则进入第二步,即对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审查

 

(一)审查原则

 

1. 依法全面审查原则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

 

首先,审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即使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者不能支撑其请求,但如果受诉法院可能确无管辖权,仍需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进行进一步审查。

 

其次,审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请求的受移送法院。如果经审查认为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但当事人请求的受移送法院亦无管辖权的,应依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2. 书面形式审查原则

 

管辖权审查属于程序问题,且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开庭审理阶段,因此应采取书面形式审查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书面形式要件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询问、听证等非开庭方式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宜对案件证据真实性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异议阶段申请对含有管辖条款的基础合同进行鉴定的,一般不应准许。如果后续经实体审理认定当事人伪造基础合同或者恶意否认基础合同真实性的,可以依法进行制裁。

 

二是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不宜以“本院查明”的方式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实体认定

 

(二)审查思路

 

1. 确定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

 

 

法院在民事立案和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因案件尚未经开庭审理,只能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因此,准确确定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进而准确确定案件案由,这是准确审查案件管辖权的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管辖法律条文规定与一些“民事案件案由”并非一一对应或等同关系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并不等同于或者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诉讼,比如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亦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又如,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不等同于或者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比如清算责任纠纷实际上亦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2. 判断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以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由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理解为一个管辖权异议下的两个不同理由,不是两个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当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以避免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不同的管辖权审查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标准的相关规定,各省市级别管辖标准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应当先审查地域管辖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再审查级别管辖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多名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受诉法院应当先行确定所有被告的答辩期均已届满,再对各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以避免剥夺在后提起异议的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权利。

 

3. 判断当事人是否滥用管辖异议权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而滥用管辖异议权的现象。因此,需要关注以下可能存在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情形: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受诉法院审查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向同一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双方当事人存在明确的书面管辖协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仍然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3)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

 

(4)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审查要点

 

对管辖权的审查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找到应该适用的相应管辖法律规定,以此审查判断当事人异议能否成立。本部分主要就司法审查中,对管辖规定容易忽视或者出现错误理解的重点和要点做一个简单梳理。

 

1. 自然人住所地的认定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主要包括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记载的居所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自然人身份证地址如果与户籍登记或者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不一致不能被当然认定为住所

 

二是居住证记载的居所可以认定为当事人的住所,它与“经常居住地”是不同的概念,无需要求和审查至起诉时当事人已经连续在居住证记载的地址居住满一年以上

 

2.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只约定“交货地”“收货地”等,而没有明确“合同履行地”字样的,不能认定约定了履行地

 

二是“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纠纷的争议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理解为争议的合同义务,即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对“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不能做笼统理解。如当事人诉请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其诉讼请求实际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按约定时间交货,即“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

 

3. 公司诉讼管辖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诉讼管辖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诉讼是指有关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纠纷,并非全部属于公司诉讼,比如“清算责任纠纷”。因此,公司诉讼并不等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即该二级案由项下不属于公司组织法性质的纠纷,不能适用公司诉讼管辖规定。

 

4. 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与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关系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不同。

 

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是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

 

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特殊地域管辖系在一般地域管辖法院之外,增加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等管辖连接点。因此,两者系兼容关系,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未规定公司诉讼、海难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理解为系法律对特殊地域管辖中的特别规定,即上述三类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法定管辖权

 

5.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适用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系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例如,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如果涉及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除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以及非不动产物权纠纷,如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即使涉及不动产,因其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均不能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除此四类合同外,其他合同纠纷(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均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

 

6. 协议管辖的适用

 

协议管辖系当事人合意确定争议解决方法,旨在产生民事诉讼法上效果之诉讼契约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即在当事人因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约定把这种争议提交给所选择的法院进行解决,并不是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协议管辖不能适用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进行附条件

 

 

例如,特殊地域管辖公司诉讼中的公司增资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了有效的管辖条款,即应依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7. 级别管辖的适用

 

级别管辖一般系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因此,准确确定诉讼标的额是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注:非财产性诉讼请求不计算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包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系指当事人单独就合同效力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提出确认合同效力请求,同时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则不能适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由。

 

虽然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判决结果,会对后续财产处理产生影响,但根据当事人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并不能在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中对后续财产进行处理,即不能在判决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同时,判决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等。

 

因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之合同有效或无效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为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其诉讼标的额为零,应据此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03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的处理

 

(一)受理费的收取与负担

 

1.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不宜预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至100元。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地区每件为100元。该规定明确“异议不成立”为收费的前提,而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尚不能确定异议是否成立,因此不宜预收。

 

2.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由异议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一名还是几名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仅就自己有无管辖权进行一次审查,故案件受理费只收取一笔,由提出异议的所有被告共同负担

 

(二)如何在裁定书中写明受理费

 

1. 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书中如何写明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则裁定书尾部无须写明案件受理费的问题;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则需在裁定书尾部写明案件受理费金额和负担问题。

 

2. 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如何写明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在二审裁定书中无须写明二审受理费问题。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因此,一审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二审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的,应在二审裁定书中规范写明“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X日内向一审XX人民法院交纳”。一审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二审认为异议成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的,则原一审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虽一审裁定书写明了案件受理费问题,但一审裁定已经被二审撤销,可不在二审裁定书中写明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问题。

 

结语

 

梳理、总结审查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3个步骤,探讨、明晰审查程序与要点,旨在为司法实务提供一些有益参考,促进类案适法统一,更好实现程序公正,更好保护当事人诉权和管辖利益。同时,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也需要依法制裁,以维护诚信诉讼原则,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讲信修睦”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作者介绍

 

戴曙,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官培训中心兼职教师,《上海审判实践》责任编辑。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法院调研工作先进个人等。主审撰写的裁判文书获评上海法院年度十大优秀裁判文书,多次获评上海法院“四个一百”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执笔或参与上海法院重大和报批调研课题10余项,参与编写专著4部,先后在《法律适用》《法律方法》《人民司法》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丨戴曙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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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断当天情绪分歧、或者断点。那么在集合竞价就要做弱转强,低位或者高标试错

新手原因,最近关于交易经验的分享,心态上有些“尴尬”,但转念一想,这种尴尬心态或许恰好能对很多普通交易员提供一些启发,故就此分享下。

1、做为一名走过数不清的弯路,多次爆过仓,赚赚赔赔不计其数,想过放弃,想过跳楼,想过创造亿万财富,操作过迷你账户也交易过亿级账户,在交易之路上战战兢兢、负重前行、养家糊口,无天赋但也不承认自己是笨蛋的十一年老交易员,实实在在奉劝你:赚点钱不要嘚瑟,亏点钱也死不了人;世界很梦幻但也很真实(切记)。头条上很多是在梦游的,别急着跳悬崖。

2、有时,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东西大部分人认为不重要,个人认为最没意义的东西很多人觉得很有意义。有时,不知道该分享些自己认为有意义的,还是大部分人认为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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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越高的“交易认知”越要有交易能力支撑,就像一个企业家越大的格局越要有实力支撑一样,不要活在“空洞”的认知里。大部分交易员愿意“听”,但不愿意“干”。

(本文由公众号越声投顾(yslcw927))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如自行操作,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自负。)

龙头股指的是某一时期在股票市场的炒作中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股票,它的涨跌往往对其他同行业板块股票的涨跌起引导和示范作用.龙头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地位往往只能维持一段时间.

龙头股具备的条件

1、龙头股必须从涨停板开始,涨停板是多空双方最准确的攻击信号,不能涨停的个股,不可能做龙头,

2、龙头股必须是低价股,只有低价股才能得到股民追捧,一般不超过10元,因为高价股不具备炒作空间

3、龙头股流通市要适中,适合大资金运作和散户追涨杀跌,大市值股票和小盘股都不可能充当龙头.11月起动股流通市值大都在5亿左右.

4、龙头股必须同时满足日KDJ,周KDJ,月KDJ同时低价金叉. 5、龙头股通常在大盘下跌末期端,市场恐慌时,逆市涨停,提前见底,或者先于大盘启动,并且经受大盘一轮下跌考验

做短线的人善于打第一板,其实一板坑最多,第一股性没得到验证,原来的庄家是什么态度,筹码是否轻松,概念是否纯正,这些东西,都有待验证,不确定因素太多,所以大部分人亏,相信也都是因为打第一板。

一些入道的选手,会发现第二板才是真爱,才是胜率最高、收益最稳的方法。

有几种可能性的第二板,我来讲下自己的理解。

第一板封的非常好,高开高走缩量板

这类型的第二天大幅高开是预期中的,所以接力小心,这类型的如果不是股性特别好,基本都要挂掉。因为1板的大幅高开,已经把一致性演绎到极限,第二天如果快速板,大都是收割的模式。

第一板封的一般,或是个烂板,反复封撤换手

这类型的,如果第二天开的比较高,并且带有量,那么比较安心,如果你是激进选手,直接集合一笔,如果开盘后继续带量拉升,快速涨停,并且量能超过第一天,直接扫入。这类型的速度第二板,是短线选手的主要盈利方法。因为这个第二板,带量拉升,参与活跃,出货的也大幅盈利,随便出掉都被市场立即接住,那么这类型的2板,也许会烂,但是大赚的概率远远超越会死的概率。最近比较好的例子,如2017年8月11日的富煌钢构(002743)。有一点很重要,第二板的量能要超越第一板。

操控性第二板

市场也有一些人,用很多席位操控,盘面显示不出来这种信息。第二天会死很惨。这类型如何破解呢。这点要从2方面判断,第一,股性是不是妖股,如果是,无所谓的,死在妖股上面也是你的荣幸。第二,如果不是妖股,去看龙虎榜,是不是经常性砸盘席位,如果是,第一次封板,决不碰。如果第一次封板后,砸盘涌出,还能被资金继续猛吃回来,此时再买入也不迟。最近的例子可看2017年9月11日的西藏矿业(000762)。

接力第二板,选择股票很重要

必须是第一个同类型题材类的第一个2板票,也就是传说中的龙1,如果题材范围内,有领先的股票,出现第二板,多会坑杀,因为龙头的光芒太凶猛,跟风的也能跟出个两连扳。但是这类是被动型的,我们短线,要做最新鲜的。

对于妖股来说,一旦启动,就是连续的涨停板。

而顶级游资,往往在第二个涨停板进场。只因赵老哥说过二板定龙头!

第一个涨停板为何不能进场

每天一板的股票那么多,很难看出来那只股票是龙头,到了二板数量相对少很多,比较容易分辨。

如果敢上第二板,意味着个股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有可能成为龙头股了。

三板四板进场不可以?

三、四板,虽然市场的认可度更高,但波动率也更高,很多资金不愿意过度追高,除非是顶级游资

像欢乐海岸这样的顶级游资,只做最高股不是妖股还看不上,因此,第二板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很多妖股都是从此起飞。

注意事项:

一是要深刻理解个股上涨背后的逻辑,炒新不炒旧,炒大不炒小。

二是要龙头。同一主题、同一板块,要做龙头个股,跟风个股不宜有过高期待。

捕捉龙头股的操作技巧

1:要准确判断龙头股,必须先掌握龙头板块,一般讲,龙头板块才是孕育龙头股的温床。

2:要准确地判断热点轮换,在一个多头控制的市场环境中,买盘是非常旺盛的,这个时候,应该密切注意消息面和政策面变化,这个时候的一点政策消息,市场传闻都会迅速形成干柴烈火趋势。

3:抓对了龙头板块,必须注意龙头板块里的中小盘个股动向,这个话说的非常多了,就是多注意流通盘在2亿以下,个股价格在5元以下的品种,前者是主力做盘最适合的股本结构,盘子大了,不利于筹码收集,后者低价是所有优势里的优势,越价低越具备不断翻番概率,很难想象,一只股价超过10元的品种翻番可能性有多少,涨到15元,市场就不敢跟了,而价格在3、4元的品种,翻两番,还是低价股。

4:注意研究最近的财务报表。注意流通股东的情况,一个是最好是没有基金、机构持股的情况,基金、机构持有的品种,往往股性死,要变牛也是慢牛,不会急速翻番。二个是游资从不与基金、机构为伍,而基金、机构虽然势力强,但是,他们玩起短线来,比散户都小气,有跟风盘就跑。三个是能不能发现“拖拉机”帐户,是不是有“超级散户”在场痕迹。如果有,那么,这个品种应该重点跟踪。

5:个股是否有独立性。如大盘上涨,其涨速快于大盘,大盘横盘它小涨,大盘大涨它涨停,大盘下跌,他横盘。

6:换手率、资金排行一般在未启动的时候,都占市场总排行的前50位,活跃期基本在前30位。

7:龙头启动前,基本会有一个跳空缺口产生,主力迫切需要甩开与市场平均成本的距离,把自身主动权扩大,树立强烈的赚钱效应,即使是思维敏捷的短线高手跟盘也不得不选择以第一个涨停追进。不妨对照纯多头市场:三种涨停应大胆追击的描述。

8:通常在涨停的时候会随大盘跳水的时候,打开涨停,而且会一次比一次的时间短,每一次打开涨停的时候,每次价格下跌的落差会越来越小,最终牢牢封死,卖压缩小。

9:除启动前震荡过程中有密集的成交和换手外,股票随着涨停的增加,成交量越来越小,说明庄家高度控盘,筹码高度集中,后期上涨潜力扩大。

抓暴涨龙头股有什么操作要点呢?

1.龙头之所以难买就是因为它的涨幅巨大,连续大阳的走势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巨大的波动让买了的股民承受不住心理压力,要知道怎样去突破心理障碍。很多人心里都有疑问,能不能预先埋伏一个龙头,这个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龙头在没有走出来之前是不能确定为龙头的,只有足够的人气和资金的合力才会形成龙头,这个不是预判出来的。所以想买龙头必须要克服自己对价格的恐惧,你需要判断的是这个板块和龙头的行情是否会延续,预估主力的目标空间,然后结合一些做T技巧来吃到尽可能多的肉。

2.判断龙头不是每次都能成功的,如果发现错了要坚决执行止损,如果知错不改,不但可能导致亏损扩大也会耽误再次买入龙头的战机,果断执行操作是第二个操作要点。

3.要想抓龙头,首先要有龙头理念,龙头格局,挖掘龙头的敏感来自于平时多做功课,来自于对热点板块的深度和广度的理解,在平时的复盘中要注意题材分析和量化分析方法,不断学习总结,积累多了,你自然就能找到自己的寻龙诀,要学会养成龙头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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