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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风险(债券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2023-05-13 03:39分类:道氏理论 阅读:

债券交易业务迎来统一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12月29日共同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就债券交易业务做出相应规范。

正文

在各类问题出现后,一行两会针对债市的联合规范也随之而来。

(三)如何确定损失范围?

一入债市深似海,从此节操是路人,人在江湖,不得不防啊~

国海证券“假章门”事件,对债券市场交易的影响仍在发酵。事件发生后,监管层曾对证券基金行业的债券代持情况进行了多次摸底检查。

近年来,随着债市的发展,部分逐利动机较强、内控薄弱的市场参与者,在场内、场外以各种形式直接或变相加杠杆博取高收益。同时,还有市场参与者采用“代持”等违规交易安排,规避内控风控机制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要求,放大交易杠杆,引发交易纠纷。这些不审慎的交易行为客观上使得债券市场脆弱性上升,潜藏较大风险隐患。

廊坊银行、华夏基金否认传闻

其实高净值客户也会做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代持,一般来讲根据基金产品投向的不同,私募基金也有不同的分类,对应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也是不一样的。私募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等。对于自然人来说,想要进行私募基金投资则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的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收入年均收入都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这时候如果有的非合格投资者也想进行私募基金投资,可能就会选择把钱给到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因此也就出现了私募基金份额的代持。当然还有一些人会觉得自己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不专业不懂行,因此会把一部分资金给到懂行的人,让懂行的人替自己投资运作,这也会形成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代持。

被代持债券不在表内

注:图片来自网络,部分由石头哥加工。

2019年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这个通知所安排的制度使得回购违约债券具有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为代持协议的完全履行扫清了障碍。但是债券代持的风险并没有被消除,各类交易主体应像对待其他投资那样,树立清晰的风险意识,将债券代持纳入到机构的风控体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通知》指出,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与者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随后,国海证券午间公告中发文称,张杨、郭亮两名负责人确实伪造印章,在所涉业务中盗用公司名义签订协议。国海证券未授权张杨、郭亮开展的廊坊银行债券代持业务,也没有签订协议。

《通知》提到,参与者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债券代持是一种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安排:一方(实际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债券(标的债券)通过正常交易途径转移给另一方(代持方),但是该债券的所有权、收益权、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发生实际转移;双方约定实际持有人在未来的某一时点以某个约定价格进行“回购”,标的债券回归到实际持有人名下,代持方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在实践中,债券代持协议常常以“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的名义出现。以协议期限的长短为标准进行划分,“债券代持”可分为两类:期限较短的被称为“代持”,期限较长、不断进行滚动交易的被称为“养券”(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代持”“养券”合称为“债券代持”)。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通过大量代持协议达成的“债券远期交易”不符合监管合规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关于主体资格、报备、披露的规定。

2017年初,证监会就会同北上深三地证监局起草相关交易规范;2017年12月份,在与央行金融市场司的持续沟通和完善修订后,统一强化债券交易行为的302号文(《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一行三会名义联合下发,随后配套规则8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下统称债市新政)也随之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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