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申请文件目录(IPO申请文件)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IPO上市可以募集资金,吸引投资者,对流通性提升很有帮助,企业的知名度以及员工认同感提升,企业制度得以完善,企业管理更加方便。但IPO上市也是一件繁复的工作,准备工作短则一年,长则三年。
那么,IPO上市流程是什么?IPO上市步骤包括哪些?怎样才能上市?我们一起通过本手册详细了解一下,帮助大家认清企业IPO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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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IPO实务手册.pdf》
涵盖ipo上市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工作
418页八章20个步骤、四个阶段、四个层次
内容详细
适合自学和内部培训使用
文末附资料免费下载方式
资料详情
包含:概述、IPO的实体性条件、已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的实体性条件、 IPO所涉及的若干改制事项的处理、IPO所涉及的若干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IPO的申请和核准流程、申报会计师在IPO过程中的主要作用等。
资料展示
本手册仅是对IPO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的一般性介绍,仅可作为一般指南之用,并不可代替对原始信息的查阅。实践中,考虑到每个个案均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请务必注意彻底审查特殊个案的情形,并建议在必要时向技术与标准部寻求对会计、审计方面专业问题的意见,以及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对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专业意见。
相关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提示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本手册所涵盖的内容不限于会计和审计事项,我们意图通过本手册使各位同事对A股IPO实务的各个方面有一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IPO的流程、改制、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等。我们只有了解了IPO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其中涉及的会计问题),才能向我们的客户和潜在客户展示我们作为IPO专家的形象。另外,本手册不涉及与改制重组和IPO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如有税务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有关专业人士。本手册共分为八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概述
简要介绍A股IPO的流程和其中的关键环节,以及A股IPO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
本章将IPO流程分为20个基本步骤,可归类为基础工作阶段、改制阶段、申请与审核阶段、发行和上市实施阶段这四大阶段。IPO规范体系可分为法律、部门规章、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这四个层次,其中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审核标准备忘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告书规则、申购操作与证券登记规则等。
第二章 IPO的实体性条件
介绍现行法律和规章中对于A股IPO应满足的实体性条件的规定,同时也简要涉及证监会在审核A股IPO申请时重点关注的若干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已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的实体性条件
在第二章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申请股票上市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 IPO所涉及的若干改制事项的处理
介绍以A股IPO为目的的改制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
第五章 IPO所涉及的若干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
在第四章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IPO过程中所涉及的若干财务会计事项。
第六章 IPO的申请和核准流程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介绍发行阶段的申请和核准流程,以及上市阶段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第七章 IPO的相关信息息披露
介绍现行与首次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信息披露规范,包括信息披露基本制度和IPO各阶段中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八章 申报会计师在IPO过程中的主要作用
介绍作为申报会计师,在IPO过程中提供的主要服务,并说明了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主要应当关注的事项和风险。此外,本章还介绍了在IPO过程中申报会计师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的关系和合作、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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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投行业务中的证券发行项目,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首发”、“IPO”)项目和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首发的基本条件包括:
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发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的生产经营实体)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发生变化)两个类别。
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起计算。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的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影响“3年持续经营记录”的情况
如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并无具体标准,需进行实质性判断),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则视为不满足持续经营3年的发行条件;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3年后,发行人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2、主要资产及股权不存在重大纠纷
申请首发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用于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权(包括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权)的份额,不能存在重大或有纠纷。如发行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构成情况与其实际股东构成情况不符,则存在产生股权纠纷的可能性,需在纠纷解决后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销售等),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不符合首发条件。
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应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并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如发行人未能满足上述独立性要求,需在申请首发前进行规范整改。
4、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
主板: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创业板: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财务指标的要求,需在发行人会计师为其出具正式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后最终确定,在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可依据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初步判断。不能满足上市财务指标的发行人,暂不能申请首发。
5、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③在用的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④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⑤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需进行实质性判断。如发行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但其持续盈利能力仍有缺陷,也不得申请首发。
6、规范运行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的,需在上述情况结束后36个月再申请首发。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如存在上述违规情形,需在申请首发前解除违规担保或收回被占用的资金。
二、具体业务运作流程及主要工作内容的介绍
(一)项目开拓及立项
1、项目开拓
投行业务人员向有发行意向的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联络,并最终获得对方认可,聘请投行为其提供证券发行的承销保荐服务的过程,即为项目开拓的过程。
2、公司立项
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与投行达成合作意向后,即进入公司立项程序。进行项目开拓的人员,应依据《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审核部提交立项申请文件。立项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开始正式为其提供服务。
(二)对首发公司进行辅导
依据证监会的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需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并由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监管。辅导结束,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为其出具 “辅导监管报告”后,发行人方可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辅导程序如下:
1、签署辅导协议
对于拟申请首发的公司,如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业务人员应与其签署辅导协议。如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需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再与股份公司签署辅导协议。
2、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并公告
辅导协议签署后,投行业务人员应制定具体的辅导计划,并向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辅导备案材料报送后,在当地证监局规定的期限内,发行人应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接受辅导,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通常在辅导备案后即刊登公告)。
3、进行辅导工作
投行业务人员应组成辅导工作小组(至少3名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尚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整改和集中授课(投行人员、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共同进行,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20小时,集中授课次数不少于6次)。授课结束后,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书面考试(考试试卷作为工作底稿保存)。
4、申请辅导验收
辅导工作结束后,投行业务人员向当地证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当地证监局对发行人进行现场辅导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三)申请文件制作及内核、主承销协议及保荐协议的签署
1、尽职调查及申请文件制作
项目立项后,投行业务人员开始尽职调查 (需进行辅导的未上市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可与辅导工作同步进行)。尽职调查应依据证监会发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并形成工作底稿。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投行业务人员应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后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具体规定,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2、内核及签署承销、保荐协议
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投行业务人员应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审核部提交内核申请文件。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审核部对内核申请文件进行预审后,提交内核小组进行审议。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可与发行人进行协商(收取承销保荐费的金额需经公司领导同意),正式签署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
(四)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1、取得申请文件所需签章页
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需按照内核小组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成后,应履行“投行业务合同”的网上审批程序,取得作为申请文件组成部分的投行的签章页(投行向证监会出具的文件均需加盖联合证券公章,部分文件需法定代表人及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也应分别提供签章页。
2、申请文件的复印及制作光盘
报送证监会的发行申请文件包括一份原件和若干份复印件(首发3份复印件,公开增发为2份复印件),并需对申请文件的原件进行扫描,制作光盘,与纸版申请文件一并报送。
3、提交申请文件
投行业务支持总部有专人负责与证监会进行日常接洽,掌握其接收申请文件的具体流程等相关信息。申请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光盘均齐备后,投行人员可与投行业务支持总部联系,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将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如是否提供了原件、相关人员的签名是否齐备,有无遗漏必需的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协助经办人员依据证监会的受理流程提交申请文件。
(五)证监会预审及初审会
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后,证监会将指定两名预审员(一名负责财务方面,另一名负责法律方面)专门负责对该项目的预审。
1、见面会
在预审员对申请文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后,证监会将通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召开见面会,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进行初步沟通和交流。见面会上,首先由发行人介绍其基本情况,然后是与预审员进行交流,回答其提出的问题。
通常发行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主办人均应出席见面会,并准备10份左右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的书面材料。。
2、反馈意见及回复
见面会后,预审员将继续审核发行申请文件,并就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发行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以不超过两次为限)。接到书面反馈意见后,投行业务人员需在反馈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发行人对反馈意见作出书面回复、按要求修改申请文件(主要是招股意向书)或补充提供相关文件。如预计不能在反馈意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回复,投行人员应在期限届满之前,与预审人员沟通,取得其谅解,并向证监会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
此外,在审核过程中,预审人员还将以电话等形式与投行人员进行口头交流(具体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及其他主要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均需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以联系表的方式报送证监会)。对预审人员的口头提问,通常情况下只需进行口头回复,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除外。
3、初审会
预审人员审核完毕后,证监会将召开内部会议(称初审会或部务会),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初审会意见。如初审会要求发行人修改或补充申请文件,投行业务人员需协助发行人进行相应的补充修改。在完成补充修改后,还应按照规定的份数准备提交发审委委员的申请文件。
(六)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及颁发核准批文
1、发审会前的通知及首发的预披露
依据初审会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订后,证监会将以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先后为主要依据,安排发行人接受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的审核。发审委将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最终审核意见,经发审委表决通过后,方可发行证券。
发审会召开前,证监会需将会议通知、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等,送达各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的参会委员为7名,审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参会委员为5名)。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在发审会召开5日前,证监会网站上发出“发审委会议公告”。如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则应同时在证监会网站上预披露招股意向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不需公开披露发审委会议召开通知。
2、发审会审核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由发审委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核,7名发审委委员中,同意票数达到5票即为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由发审委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审核,5名发审委委员中,同意票数达到3票即为通过。发审会结束后,对于审核结果,证监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
3、会后封卷及颁发核准批文
经发审会审核通过的发行人,需按照发审会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订。在补充修订完成后,准备发行前,依据证监会通知的时间,进行封卷工作。
封卷工作应依照证监会制定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机构、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会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出具专业意见;依据报送后的历次修改,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新替换;在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上注明封卷稿字样及提交的时间,其后附的签章页,也应按照封卷日期重新签署。
封卷工作完成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依据证监会的通知向其提交“会后无重大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函提交后,证监会将向发行人颁发正式的发行核准批文。
(七)询价推介及发行
取得证监会正式的发行核准文件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增资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均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证券的,需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四家报纸)及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证监会颁发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证券发行工作进行了规定。
1、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前,应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及询价推介公告,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招股意向书全文、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即应在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该事宜进行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前,应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或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并在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公开增发事宜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公告、招股意向书全文(或募集说明书全文)等文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即应在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该事宜进行公开披露。发行完成后,在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及方案实施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应以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开始前,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的研究人员应撰写对拟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后,投行人员应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公开披露)提供给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询价对象,取得询价对象的报价(参与询价对象需达到规定数量),并在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可一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在主板上市的股票,需先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再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八)发行完成后申请在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未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股票,并将该公司的所有股票(包括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公开发行前原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需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交所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深交所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对发行和申请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依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述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证监会核准其发行申请后,即应向交易所上市公司部申请股票简称和代码;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前,也应按照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向其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发行完成,并进行验资和股票托管后,保荐机构也应按照指引的要求,向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报送上市申请文件;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委员会,将对发行人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7个交易日);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发行人可与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并公开披露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也应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发行,将发行的股票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后,可申请新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完成后,也应进行托管和申请上市交易。
(九)提交工作底稿及后续持续督导
1、申请发行上市阶段的工作底稿
投行业务人员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为其制作申请文件、向证监会、交易所推荐其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均应依据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我公司制定的《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并在发行人上市后,及时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综合部提交其工作底稿。
2、持续督导期的工作底稿
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推荐其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仍应对其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工作应依据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及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主要包括: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走访,对对外担保、重大关联等事宜进行重点关注,并发表必要的意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是否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先审阅;按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书,并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投行业务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也应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并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综合部提交。
第二部分:投行项目运作过程中常见问题
1、辅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机构应当是为其进行发行前辅导的机构。如在辅导完成后,发行人拟聘请另一机构为其提供发行保荐服务,被聘请的机构应重新进行辅导工作。
(2)进行辅导备案的过程中,投行业务人员应与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局进行沟通,了解当地证监局对辅导工作的具体要求,并与其商定辅导工作的时间安排及申请辅导评估的日期等具体内容。
2、发行申请文件制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发行申请文件中,需投行业务人员撰写的文件主要包括:首发的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保荐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则主要包括: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1)证监会有专项文件对上述文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做出了规定,投行业务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在撰写文件时,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2)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向证监会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应附签章页。
以发行人名义出具的首发招股意向书、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应后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的声明;保荐机构出具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声明;为本次发行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机构,均应出具由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声明。
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内核负责人、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的签字,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签章页。保荐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提供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签章页。
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正文,应由经办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中的发行人财务报表,应有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名章,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由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事务所公章。
3、关于申请文件的印刷
除报送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复印件外,还应额外准备几套复印件,作为工作档案,分别由投行人员、发行人保管。申请文件的复印及扫描应选择专业的复印机构。
4、证监会对再融资封卷的特殊规定
证监会颁布了《再融资封卷文件清单及注意事项》的专门通知,投行业务人员进行再融资的封卷工作时,应遵循该文件的具体规定。
央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 杨崇)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巴兔”)IPO之路又有新进展。
6月29日,深交所官网显示,土巴兔更新了招股书,同时其创业板IPO审核状态变更为“已问询”。
(图源于深交所官网)
招股书显示,土巴兔本次拟募集资金7.04亿元,其中技术研发及数据平台升级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18亿元,运营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4845.15万元,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及全渠道营销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57亿元,补充流动资金8000万元。
折戟港交所,转战创业板却三次中止审核
公开资料显示,土巴兔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互联网家装平台,利用信息技术赋能家装服务供应商,为业主提供一站式互联网家装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土巴兔的业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线上平台业务,包括智能订单匹配服务、增值服务、金融推介服务、广告业务等,二是自营家装业务,三是帮助家装服务供应商开展线下营销活动等其他服务。
(图源于土巴兔招股书)
土巴兔表示,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及研发能力、品牌影响力等。
其实,早在2018年,土巴兔就曾谋求上市,但IPO之路一波三折。
2018年8月,土巴兔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书,并于同年12月,撤销上市申请。
折戟港交所后,土巴兔转战创业板。
2021年6月,土巴兔的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然而,2021年9月,因土巴兔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深交所中止了土巴兔发行上市审核。
2021年11月,土巴兔完成财务资料更新,深交所恢复土巴兔发行上市审核。但是,2022年1月,土巴兔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因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深交所再次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022年2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复核报告后,深交所恢复土巴兔发行上市审核。不过,2022年03月31日,土巴兔因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发行上市审核再一次被按下“暂停键”。
直至2022年6月,土巴兔完成财务资料更新,深交所恢复其发行上市审核。
超三成收入用于购买流量,2021年归母净利润下滑
一心谋求上市的土巴兔,资产质量与业绩如何?
招股书显示,2019年-2021年土巴兔资产总额分别为2.70亿元、6.80亿元、7.53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89.27%、96.09%、94.55%。
对于2020年和2021年,资产总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土巴兔解释称,2020年末较2019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2020年完成境外红筹架构的拆除及境内重组后,原境外投资者关联主体直接对公司进行增资所致。2021年末较2020年末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2021年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将租入的房屋及建筑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同时公司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负债方面,2019年-2021年,土巴兔负债总额分别为2.87亿元、2.57亿元、2.51亿元。土巴兔称,公司负债总额连续下降,主要原因系流动负债中其他应付款的下降,公司其他应付款的下降,主要因为公司降低了装企押金门槛、清退了部分客诉较多的装企等。
业绩方面,2019年-2021年,土巴兔实现营业收入6.80亿元、6.15亿元和6.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982.13万元、8662.69万元、7032.73万元。
对于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问题,土巴兔解释称,“主要系当期公司增加了在流量获客、品牌广告方面的投入,同时亦因人员增长、薪酬水平调整,员工薪酬有所增加。”
数据显示,2019年-2021年,土巴兔流量获客费用分别为2.06亿元、2.15亿元、2.40亿元,占当期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0.31%、35.00%、36.66%,即超三成收入用于购买流量。
互联网营销服务模式下,互联网平台公司的主要经营支出之一是购买互联网广告流量的费用。土巴兔在招股书中表示,受经济发展、城市生活成本上升、互联网广告位竞争不断加剧等因素的影响,互联网媒体流量成本存在持续增长的风险。如果未来互联网媒体流量成本上升速度过快,将会导致公司流量获客费用增加,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研发费用方面,2019年-2021年,土巴兔研发费用分别为6763.16万元、6549.40万元、7742.8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4%、10.64%和11.82%。
随着互联网家装行业的持续发展,面对市场竞争、资金需求、研发投入等,土巴兔能否构筑自己的“护城河”,尚待观察。
据港交所6月30日文件,正味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港交所提交IPO上市申请书。该公司是农业食品生产商,从生产干货食品起步发展业务,于2018年9月将业务扩展到生产即食蔬菜零食,并在2021年1月进一步扩大生产线以生产即食肉类零食。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称,就2021年收入而言,公司在江西省的蔬菜、菌类、水果、坚果及水产品加工市场排名第三,市场份额约为0.5%,而休闲食品市场排名第五,市场份额约为1.2%。招股书显示,2019年、2020年及2021年,该公司分别实现收入2.97亿元、2.83亿元、3.42亿元;同期年内溢利分别是4094.5万元、4093.9万元、482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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