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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还有海通证券官方网站

2024-03-08 23:23分类:炒股专题 阅读:

每经记者:王砚丹 每经编辑:叶峰

又有券商提出回购!

8月25日晚间,海通证券发布公告,公司目前正在筹划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资金额预计为3亿~6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且不超过12.8元/股。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经是本周以来第三家上市券商、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提出回购。之前国金证券、东方财富均提出了回购方案。如此密集的券商板块回购,在A股历史中极为罕见。

三家券商提出回购,东财回购金额最高

8月25日晚间,海通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资金额预计为3亿~6亿元。

海通证券指出,本次回购股份目的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拟回购股份将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海通证券亦说明,本公告仅为提示性公告,目前该事项正在筹划之中,公司将尽快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最终方案可能与本次公告内容存在差异。

这已经是本周券商第三次提出回购。

8月23日晚间,国金证券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回购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长沙涌金提议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不超过3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2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公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完毕,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8月24日晚间,东方财富也发布公告,公司将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东方财富的回购价格为不超过22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将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0亿元,回购的股份总数在2272.73万股-4545.45万股之间。

从上述公告可以看出,目前东方财富提出的回购金额最高。国金、东财的回购均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海通回购正式公告未出,目前不知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还是直接注销。

分析师:当下不宜悲观解读政策力度,建议关注“经纪+两融”占比高的公司

回购计划对上述公司股价起到了提振作用。8月24日,国金证券在公告回购次日早盘一度涨停,收盘涨幅收窄至4%。8月25日大盘尽管出现调整,东方财富仍以红盘报收,涨幅为1.09%。

而在近期市场出现调整的背景下,作为资本市场走势风向标的券商板块,后续走势更为受到投资者关注。

对此,天风证券指出,本轮券商行情特征“先题材后业绩弹性”,转换的核心催化是政策有望持续利好。当下不宜悲观解读政策力度,政策催化的持续落地或将持续抬升业绩预期。市场对于政策的力度认知存在分歧,部分投资者认为政策力度尚不及预期。但政策的指向意义比政策本身更值得期待。

天风证券同时指出,从交易结构来看,券商板块整体表达的是乐观者预期,在风险偏好两极分化的市场格局下,政策的持续催化即可使乐观者预期表达的更为顺畅。建议投资者关注“经纪+两融”占比高的公司。如大券商关注中国银河、光大证券、中金公司,中小券商关注方正证券、长江证券、红塔证券。同时,建议关注杠杆率提升为头部券商带来的业绩增量机会,关注中信证券。

每日经济新闻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5-05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7,142,214股,占总股本的12.3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2014年1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4年5月5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等9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71,732,673股,并于2014年1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予以锁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1、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67,142,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5年12 月9日。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明细如下: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

四、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保腾丰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方均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3、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针对佳电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佳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4年9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4年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佳电股份于2014年11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发行71,732,673 股人民币普通 A 股,其中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认购4,590,459股,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8,100,810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8,370,837股,深圳市保腾丰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购8,100,810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2,151,215股,浙江龙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7,650,765股,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8,550,855股,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7,650,765股,申万菱信(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6,566,157股。

2014年11月25日,佳电股份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12月9日。

(三)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中,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可上市流 通时间为2017年12月9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67,142,214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2.3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持股情况详见下表:

2、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保腾丰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均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 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上市特别承诺,亦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 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对佳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双静 吴志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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