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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融资产品(直接融资产品)

2023-05-27 16:54分类:炒股技巧 阅读: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备受关注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在预期中出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被维持认定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7月3日,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文件对于标准化债券的概念,以及非标化转标的途径给予了明确。财联社记者对比发现,正式文件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没有变化。

文件显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文件同时明确。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称,上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等被认定为非标资产,将对存量银行理财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上述认定,一方面将加大非标转标难度,也将加剧理财老账户的处置难度;另一方面加大了理财回表压力,目前回表主要授信条件、资本压力、不良压力等障碍。”华泰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继强表示。

张继强同时称,鉴于存量非标的处置尚面临上述非标转标和回表的困境,因此无论资管新规过渡期是否延长,理财增量投资大概率更多聚焦于标准资产,“在资产及负债端压力之下,银行理财不得不寻找其他高收益资产,权益等风险资产是受益,固收+策略得到更多关注。”

文件同时明确,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上述文件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相关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上述文件将于8月3日起施行。

张继强称,距离2020年底过渡期结束的期限越来越短,这意味着,目前老产品只能新增配置半年左右的非标,未来非标融资压力骤增。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等被认定为非标资产,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文件充分考虑了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

“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即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央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后续,央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此外,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大白从2020年开始接触城投标准债券市场,今年陆续参与了数个城投债私募基金管理以及数个城投债资管计划产品管理,从产品管理者和从业者的角度亲身经历了这个市场,接下来大白将结合多年的城投产品投融经验,带领大家深入了解标准化城投债产品。

 

“看遍千万债,还是城投好”,在诸多上市公司、房企甚至是永煤这种大型国企债券暴雷的情况下,城投债依旧保持29年零实质违约记录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除国债与地方债外,其安全性在中国债券市场排名第一,此类债券被广大投资机构、投资人称之为“城投信仰”。

 

本期内容将对比“非标与标”详细讲解城投标准债券,分享普及城投债基础知识点,答疑个人投资者如何买入城投标债。

 

非标与标

1、释义

 

标准化债券资产的定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是这样表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

 

根据要求,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第一、等分化,可交易;第二、信息披露充分;第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第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第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具现化举例就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的定义:不满足以上五项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资产都属于非标资产。

 

“非标”并不是债券,而是市场对一些债类融资的统称,举例包括信托融资、保理、融资租赁、金交所(定融)等。

 

2、风险数据以及成因对比

 

(1)标准化市场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末城投债存量1.55万只,存量规模达11.82万亿,自1993年发行第一只城投债券(上海浦东建设)以来,连续29年0实质违约记录。

 

(2)非标市场

 

非标债务属于政府隐性债务,公开数据有限,其中信托、融资租赁占大头,定融占小头。2018年以来,我国城投非标违约事件发生过数十次,包含贵州、云南、四川、陕西、江苏、天津、河南等地区,其中大部分为贵州,且信托居多。

 

非标违约的成因有多个,其中可能包含:地区经济及资源较贫瘠,抗风险能力弱、非标占比过高,债务体系不健康;再融资能力消失,导致流动性吃紧。

 

当地区资金流动性紧张时,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非标债务,非标债务作为隐性债务,即使违约了对地区信用的影响也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兑付顺序在标债之后。

 

即便如此,非标债务的违约也仅是延期展期,未曾发生本息亏损先例,足以见得哪怕是隐性债务,政府也是认可的。

 

3、通俗解读

 

非标资产和标债资产最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发标债就像是我们自己找银行贷款,是上征信的;而发非标就像是找亲戚朋友借钱,是隐性的、非公开的。

 

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有钱肯定先还银行,因为保住征信还能再贷款周转,而亲戚那边就只能拖欠着了,但也不会不认账。这种关系很微妙,因为人民群众于政府而言确实是至亲。

 

城投债

 

1、城投债是什么?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随着我国大规模城镇化建设发展起来的我国特有的债券品种,由城投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在上交所、深交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标准化债券。

 

城投债募集的资金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上给予城投公司极大的倾斜,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按期兑付,所以城投债也代表着政府的意志。

 

城投平台是属于国企,所以从债券的立项到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到清偿都是套用企业债的运作模式,从本质上看,城投债是属于企业债的一种。

 

2、常见城投债的分类

 

城投平台作为发行方,发行的债券种类也有所不同,总类上分为公募与私募。

 

顾名思义,公募债则面向大众公开发售,各类信息透明公开,限制较多,一般利率也较低,包含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募公司债券。

 

私募债则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较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相对而言利率也较高一些,一般包含PPN和非公开公司债券。

 

个人投资者如何购买城投债?

 

首先,银行间市场是不对个人开放的,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是个人投资者唯一直接认购的渠道。

 

但其对个人投资者要求非常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符合投资条件,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后,就像购买股票一样进行债券买卖。

 

但在我国债券市场有个规定,哪怕能满足以上要求,个人名义也只能购买3A级债券,而一般能有500万资产的投资人是不会只买3A的,这就导致在我国,基本没有个人直接购买债券。

 

所以一般个人投资者只能在金融机构的产品中认购到有城投债底层的理财,例如银行理财、公募、私募基金、信托、资管等。

 

最后聊聊

 

大白所管理的城投债券产品分为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这类产品持有的底层属于上文提到的标债私募债分类,一般是认购PPN和非公开公司债券,而我们买债基本是在市场上交易或是购买城投平台的自持债券,城投自持的债券价格会更高一些,所以给到投资者有7%-9%左右收益。

 

本期分享就到这了,下期大白继续跟大伙聊聊城投标准债目前能30万起投,收益7%-8.5%资管计划产品。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典驰 深圳报道

3月8日晚间,欣旺达(300207.SZ)公告,拟定增募资不超过48亿元,用于欣旺达SiP系统封测项目、高性能消费类圆柱锂离子电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定增募得款项用途并未用于动力电池,而是将资金投向了与消费电池有关的工艺和产线。

截至3月9日午间收盘,欣旺达报收21元/股,下跌2.87%,总市值达391.09亿元。

此次定增也将是欣旺达自2018年以来的第三次增发。2018年4月、2021年11月公司分别两次定增,融资额为25.26亿和38.81亿元,2020年曾发行可转债再融资11.2亿元。2022年11月,公司也在瑞士交易所发行GDR,筹资资金4.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1.19亿元。

除外,欣旺达还在2020年6月、2020年8月发行了三笔公司债,合计10亿元。上述近5年直接融资额合计达116.46亿元。

公告显示,SiP系统封测项目将在浙江省兰溪市建设,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欣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总投资额为22.03亿元。

公告中提到,本项目拟新建电源管理系统SiP系统封装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项目达产后将主要形成年产1.1亿只SiP系统封装电源管理。

本项目将锂电池保护电路通过先进的封装技术SiP封装集成在一个微型模块中,使得外形轻薄短小、可靠性高且综合制造成本更低,可广泛应用于对外形敏感的各类手持消费电子产品,符合消费电子产品不断朝高度集成化、小型轻便化的发展方向。

2022年,德赛电池(000049.SZ)也曾公告,在惠州仲恺投资建设SIP封装产业研发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2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5亿元。

中信证券研报中提到,目前SIP工艺在可穿戴设备上渗透率较高,智能手机方面,多家一线厂商如苹果、小米等已经在手机锂电池BMS上使用SIP封装,通过减小BMS PCB板的面积节省机身内部空间,其他国内安卓厂商正在逐渐跟进,预计智能手机端BMS SIP工艺渗透率将快速提升。

除此之外,欣旺达还将新建高性能消费类圆柱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及配套设备,总投资额为19.87亿元,使用募资资金13.57亿元。

该项目将通过新建消费类圆柱锂电池生产线,向下游客户提供消费类圆柱锂电池电芯、模组、硬件代工等整体解决方案。

2022年上半年,欣旺达手机数码锂电池业务收入97.1亿元,承载营收大头;受消费电子下游市场疲软,较去年同期增长3.36%,增速放缓,此外上游原材料价格维持在高位,毛利率有所下滑;笔记本业务实现收入31.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5.86%。

“公司将进一步稳固全球消费类锂电池领先地位的基础。”欣旺达创始人王明旺此前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

去年,欣旺达宣布在全国多地宣布扩产,资金需求持续增长,这也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7.07%。本轮增发也将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多轮再融资过后公司再融资已带来实控人控制权偏低的问题。截至公告日,王明旺、王威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 26.54%,在本轮增发过后,王明旺与王威合计持有的股本数量不变,持股比例降低至20.41%,王明旺与王威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未来如果其他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或者第三方发起收购,可能面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进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公告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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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袁园 每经编辑:陈星,何小桃,易启江

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以商业可持续为基本前提,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

《意见》共17条,分别从基本原则和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金融管理四大方面进行了规范。

以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为例,《意见》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类主体的现金流及房地产开发风险特点,建立完善的开发建设贷款审批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

在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方面,《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可用于置换物业前期开发建设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商业银行应对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出租率,以及住房租赁企业的专业能力、财务状况、持续审慎经营等开展尽职调查,并结合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特点,合理设计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旨在推动住房租赁金融市场规范发展

近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探索加大租赁住房供给。部分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了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有益经验。

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改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金融服务,加快住房租赁金融市场规范发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充分总结近年有益经验,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租赁企业、专家学者等多方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

为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意见》要求,商业银行等为住房租赁提供融资的机构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合规性审查和评估,确保审慎合规开展相关业务。规范融资主体管理,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对非个人对象可实施名单制管理。对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持有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水平进行上限控制,确保其资产负债率保持在适度区间。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运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用途等情况的监控,对住房租赁企业存在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情形的,要及时采取加速清偿、提前收贷等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人民银行将牵头建立住房租赁金融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产品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住房租赁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相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

《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6日,公众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

“此次政策最核心的要点,即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政策明确了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管理方面的工作。比如在金融机构方面,明确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的功能定位。而在金融管理方面,明确要建立住房租赁金融监测评估体系。

与此同时,严跃进认为,《意见》对银行房贷业务提出了四大业务发力点,包括开发建设领域、收购房源业务、租赁经营业务、综合金融服务等。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现就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支持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应突出重点、瞄准短板,主要在大城市,围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二)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以独立法人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促进其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长期租赁住房的供给能力和运营水平。

(三)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金融支持住房租赁要以市场配置为主,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市场功能完备、结构均衡、竞争有序。

——金融机构分工合理。商业性金融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满足各类租赁住房主体合理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限于在符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运营提供融资。

——金融产品创新规范。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应功能明确,期限和利率定价合理,风险评价和贷后管理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应结构简单清晰,市场约束和运行机制健全有效,产品定价透明,资金用途真实、合规。

——信贷和资本市场配置优化。信贷市场主要满足各类主体开发建设租赁住房,及住房租赁企业流动性和日常运营需求。资本市场侧重于发展住房租赁投资长期融资工具。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可根据住房租赁不同环节收益和风险特点,协同配合、合理接续。

二、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四)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类主体的现金流及房地产开发风险特点,建立完善的开发建设贷款审批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创新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信贷产品。对于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商业性租赁住房长期持有经营的,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发放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等应为法律关系清晰、已峻工验收的房屋,贷款存续期内,房屋租赁用途不得改变。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六)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可用于置换物业前期开发建设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商业银行应对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出租率,以及住房租赁企业的专业能力、财务状况、持续审慎经营等开展尽职调查,并结合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特点,合理设计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住房租赁企业应以租金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住房租赁企业有明确的其他还款来源的,商业银行可发放质押、抵押贷款,但应审慎评估质押、抵押的法律风险,确保质权和抵押权可执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住房租赁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探索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长期持有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

(七)创新对住房租赁相关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适合住房租赁相关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建设和运营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提供开户、结算、咨询、现金管理等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

三、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八)增强金融机构住房租赁贷款投放能力。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的投放。

(九)拓宽住房租赁企业债券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购买和经营。鼓励优化债券发行流程,提高住房租赁债券发行效率,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十)创新住房租赁担保债券(CoveredBond)。住房租赁企业持有运营的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纳入债券管理框架。

(十一)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在把控风险前提下,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企业持有并经营长期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份额交易流通,促进长期稳定经营,防范短期炒作。优先支持雄安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区域以及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为利用各类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等)依法依规建设和持有运营长期租赁住房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十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有序投资住房租赁领域。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各类市场主体规范投资住房租赁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专业资产管理机构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长期持有、运营租赁住房。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相关利率风险。

四、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金融管理

(十三)严格住房租赁金融业务边界。住房租赁金融业务要严格定位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不得为短期投机炒作行为提供融资。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及服务应与非租赁住房的住房金融产品及服务明确区别,严禁以支持住房租赁的名义为非租赁住房融资,严禁将住房租赁金融产品违规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相关业务制度,加强合规性审查和评估,确保审慎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加强住房租赁信贷资金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要严格住房租赁信贷审查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借款人、项目属性、贷款用途真实性的调查和跟踪,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用于住房租赁建设和运营,切实防范资金挪用、套现等风险。对于贷款期间项目租赁属性或房屋租赁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收回贷款。

(十五)规范住房租赁直接融资产品创新。住房租赁直接融资产品应基础资产质量优良、结构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用途依法合规。相关受理部门应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的业务模式、募集资金用途等政策及审核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后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活动,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

(十六)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等为住房租赁提供融资的机构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合规性审查和评估,确保审慎合规开展相关业务。规范融资主体管理,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对非个人对象可实施名单制管理。对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持有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水平进行上限控制,确保其资产负债率保持在适度区间。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运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用途等情况的监控,对住房租赁企业存在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情形的,要及时采取加速清偿、提前收贷等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住房租赁企业在融资前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对住房租赁直接融资产品应充分揭示其与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市场相关的风险,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七)建立住房租赁金融监测评估体系。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住房租赁金融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产品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住房租赁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相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保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记者|袁园

编辑|陈星 何小桃 易启江

校对|陈柯名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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