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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如何转股计算(债转股如何转股)

2023-04-26 09:33分类:追涨技巧 阅读:

小伙伴们,周末愉快!

今天咱们一起聊一聊可转债的四大要素之转股价

转股价:可转债的心脏,它决定了可转债是健康的、病态的还是疯狂的,也是触发其他条款的重要指标。

转股价相当于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汇率。就像是我们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一样。1美元=6.5元人民币,那么6.5就是这里的转股价。


可转债都是上市公司发行的,每一只可转债对应着一只股票,一张可转债可以兑换的股票数量为:100元/转股价格。


比如:转股价格为8元,那么可以转换股票的数量是100/8=12.5(股),那么投资者就可以兑换12股股票,不足一股部分退现金,即4元。


如果是一手(即十张),则可以兑换125股股票~
以威派转债举例,华宝智投搜索威派转债-点击F10--下拉(仅作为演示,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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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讲,转股价肯定是越低越好~
假设股价现在是10元,如果转股价设定为9元,相当于持有人可以9折买股票,而且转股价低于正股价越多,越容易触发强制赎回条款,可转债价格也会相应的更高。


但是站在公司的角度就不乐意了。五年内(大多数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才可以转股)股票上涨的概率还是很大的,如果定这么低,万一股票大涨,比如一年之类到了15元,持有人用10元买了公司岂不是很亏?


为了杜绝公司故意定低或者定高转股价的情况,维护可转债双方利益,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


目前基本按以下规定来确定转股价:“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例如:某公司打算发行可转债,它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9.5元,到了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0元,那么转股价就择高定为10元;如果20日均价为9.5元,前一交易日均价为9元,那么转股价则高定为9.5元。
如《浙江晨丰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即晨丰转债)中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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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期: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发行人的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
转股期规定了可转债发行上市以后,必须过一段时间才能进行股票转换的行为,大多数公司的转股期为六个月,在此6个月即使股价飞涨也不能转换为股票。
如 晨丰转债的转股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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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正式发行之后,当上市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称为下调转股价,不需要开股东大会,属于公司正常情况,非利好~
如海尔转债转股价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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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根据公式和规则进行计算,但上市公司会自行 计算后自动调整并发布公告,我们只需留意即可。
毕竟数学计算不是我们的目标啊,等待公告就可以了。


转股价是可转债的重要元素,当转股价低于股票市场价的时候,等于可以低价买入股票,所以可转债的价格就会上涨并维持在面值100以上;当转股价高于股票市场价的时候,等于高价买入股票,不值得,所以可转债的价格下跌,向面值100靠拢甚至跌破 100元~
总结一下哈
转股价对以下几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可转债的价格
(2)下调转股价条款
(3) 强制赎回条款

在股权转让中,有的股东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便通过无偿或者1元低价地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股权变动的目的。

1元低价和无偿转让的区别

1、"1元"转让股权:多见于国有企业以1元的价格受让净资产为负的股权。

应用优势很明显:在转让资不抵债企业的股权过程中,转让双方无法以标的企业的实际负资产计入投资相关科目。

之前,北京互联网周刊服务有限公司便将旗下《互联网周刊》经营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当时有资产评估信息显示:其净资产评估价值为-876.01万元,公司负债额远超资产额,因此最终以1元定价转让。

我国对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是有限制的,但对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限制,所以非国有股权以1元转让是合法的。

 

2、"0元"转让股权即无偿转让股权。

(1)可以主张撤销

公司股权可以转让给内部股东,也可以转给外部投资者,但如果转外部,需要获得公司内其他股东同意。若是未经内部股东同意就无偿转让,内部股东可主张撤销该转让行为

如果股权买卖双方互相认识,而无偿转让股权也没有任何其他合理的商业背景作为理由,也很可能被认为股权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及时已经做了股权变更登记,法院也可以撤销。

(2)视为赠予,仍需缴纳个税

同时,如果以0元作为转让价值,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将此列为赠予行为,但仍需要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缴纳个税。

但有些情况下,股权无偿转让,法律也可能会认为并不是一种无偿赠予。因为有的无偿转让具有特殊条件,比如买方需提供劳务、技术、知识产权,提供某些人脉资源。

总来说,1元转让和无偿转让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属于象征性的让渡行为

只是从税务层面来说,无偿转让一般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被认定为赠予,但其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较大,建议大家谨慎处理。

案例解读:低价转让的税务风险

有的股权出让方为了少缴税,将股权转让价设定低于股权原值,此种看似”聪明“的做法,实际上隐藏着非常大的税务风险!

一旦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将会对其进行重新核定。

案例:低价转让给关联人,补税罚款3000多万

2019年,宁波市税务局在“股权转让专项调查”中依法查处一起案例。

经查,M工业公司在交易其无限售流通股时,转让给关联人的价格比其他交易方的价格明显偏低。

宁波市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最终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423.4万元、企业所得税2582.17万元,加收滞纳金30.06万元的处罚决定。

▌长财咨询解读:

部分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降低税负,人为的调节干预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这是较常被稽查的一种低价股权转让。

主要表现就是资产转让、收入、成本、费用转让的定价偏离市场价格。

关联方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会面临更高的税务风险,很可能受到税务局的“特别关照”。

一旦被税务局查出低价转让股权,轻则涉及补税、接收滞纳金,重则罚款、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

 

低价转让的涉税处理

1、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

  • 出让方是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缴纳个税

  • 出让方是企业股东:

企业转让股权时,同样按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减免。比如高新技术企业15%。

另外,不管是自然人股东还是企业法人股东,或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局不认

由上述税款规定可知,股权转让纳税款项占比较大的就是所得税。所得税款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这便涉及到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但无论是1元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都是属于远低于股权原值的转让,因此最大的争议在于涉税处理上,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

被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的五种情况: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的。

(2)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卖家从上一家那里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3、价格偏低,采用核定征收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局自然不会按照合同上标的收入征税,而是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调整股价,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譬如,公司净资产价格为10元/股,实际按照1元或0元转让,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则会按照净资产价格10元/股计算。

以下情形需采用核定征收: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正当理由:无偿或低价转让的保护伞

只要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就会被税务机关调整吗?也不完全是。

以下情况,股权价格明显偏低属于有正当理由,税务局不调整:

(1)股权转让对象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是抚养你、赡养你的人;

(2)你投资的公司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不得不低价转让股权;

(3)如果你是公司员工,持有的股权是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你向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转让,可以认为“正当理由”。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其他合理情形。

结 语

很多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会因为税法知识的缺失,对税务政策的不了解等,不小心触及法律红线,引发税务风险。

长财咨询建议: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中,应向专业机构充分咨询,了解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这样不但能使新旧股东顺利交接股权,也能使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去杠杆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在政府、实体和房地产领域均有体现。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了企业去杠杆进展,并表示下一步将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一是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二是稳妥出清“僵尸企业”。三是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7月末,发改委等四部委发布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提及,鼓励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债转股主力军作用;鼓励永续债、险资、公募等多种资金参与债转股,出台险资白名单、资管产品备案等制度;改革股票发行制度等。

目前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状况如何?推进难点在哪?资本市场或将进行何种改革?本轮去杠杆政策密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苏剑、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就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要点1: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发挥债转股主力军作用

新京报:本次工作要点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什么作用提出明确要求。目前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状况如何?

苏剑:经过两年运营,目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共落地实施债转股项目254个,落地金额4000亿元。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宏观经济基本面具有很强关联,当前经济下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具有一定的压力。总体而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存在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资本占用较多问题。

温彬:我观察到仅有五大行拥有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股份制(银行)成立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需求还是比较旺盛的。

董希淼:值得注意的是,因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要100亿起,导致商业银行资本压力很大,从而影响银行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积极性。本次工作要点提到要解决资本占用过高的问题,以往资本占用率为1250%,现在是400%,我认为还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

新京报:仅5大行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进难点在哪?

温彬:推进中遇到的阻碍因素,首先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后资产退出期不确定,而债券通常期限比较短,从而产生期限错配的问题。另一个难点在于债转股过程中股份的定价,还是应该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而不是利用这个方式去“逃废债”。因此,议价过程可能会影响进程。

董希淼:首先还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要100亿起,给商业银行带来很大的资本压力。同时,银行的债转股最终是要退出的,所以,要完善退出、转让、定价机制,目前这部分不够明确。

苏剑: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盈利是其主要目的。但是,债转股过程中存在风险,因为只有在转股企业成功实现企业经营业绩的改善、扭亏为盈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公司才能够实现盈利,因此股权风险较高。

要点2:

鼓励永续债、险资、公募等多种资金参与债转股 资管产品备案等制度将出台

新京报:针对刚刚提到的资金占用多、股权风险权重高的问题,本次工作要点进行了哪些制度安排?

苏剑:本次工作要点再次提到,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鼓励外资依法合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债转股实施机构。早在2013年,我国发行了第一只永续债,2017年实现305只发行数量,发行总额达3996.5亿元,其中发行主体以中高等级为主。2018年,外资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机构)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董希淼:工作要点还谈到,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这是一种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方式与手段,目的就是全方位引入各类资金来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温彬:债转股对银行资本金消耗大,现在银行除了用利润内援之外,还可通过创新一些资本工具解决。近期有两种解决资本金规模和实力的方式,一种是永续债,这在本次的工作要点中有提及,另一个是前两天公布的关于非上市的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政策。

新京报:在鼓励市场化资本参与债转股的制度安排上,还有哪些不足?

苏剑:需要规范管理、定期估值和公开披露信息,培育发展成熟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给主板市场,为它们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此外,需要推进债转股的资产证券化,便于债转股资产的流通和盘活。

董希淼:本次工作要点特意提到,商业银行联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既然股份制银行可以联合成立,那其他银行是不是也可以,或者一家银行牵头引入社会资本是不是也可以,我觉得思路可以更开放。

温彬:应该尽快出台债转股业务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支持政策,对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向实施机构转让各类债权的定价规则、转让程序等做出操作性强的明确规定。

要点3:

去杠杆需完善一二级市场 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

新京报:本次工作要点谈及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您认为改革的背景与方向是怎样的?

苏剑:背景主要是当前新股发行制度使得二级市场投资者预期高度一致,盲目追涨,放大了价格扭曲,造成新股长期回报率低下。

预计股票发行制度会发生三点变化:第一,新股发行后连续上涨时间更长,新股二级市场极大市盈率更高(不论行业调整与否)。第二,新股上市后短期价格超涨,导致长期回报率低下。第三,创业板二级市场短期价格扭曲大于主板。根据行为金融学理论,对于市值较小、发展前景不确定性大的股票,投资者更容易盲目追涨,从而在短期内产生更大的价格扭曲。

董希淼:背景就是我国的杠杆率较高,要发展直接融资。

温彬:目前我国居民的储蓄率比较高,要通过银行进行转移,就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结构。要引导储蓄股权的话,就是鼓励大家直接买股票等产品。

改革的核心就是实行注册制。现在科创板推出也是在注册制上进行探索,未来可能其他主板、创业板都会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新京报:除了交易所,本次工作要点还提到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如何理解私募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

苏剑:由于本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不同于以往的政策性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转股价格和条件、资金筹集、股权管理和退出等都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政府不拉名单不搞“拉郎配”,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主体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会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的发挥空间。

董希淼:无论是发行永续债、支持外资进入,还是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主体发展,都是鼓励多样化的资金参与到债转股中。但这些资金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还是要降低商业银行资金占用过多的问题,这样涌入的资金才有投资的平台。

温彬: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我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在未来,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甚至银行资管理财产品都可以成立类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个投资主体参与到债转股中。另外,可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也更加多元,以往的投资侧重可能是拟上市公司,那么未来是不是实施债转股的公司,也可以作为私募基金投资对象。

要点4:

第一季度杠杆率上升明显 本轮政策旨在债转股扩面提质

新京报:从今年5月起,关于去杠杆、债转股的政策频频发布。如何看待政策的密集出台?

董希淼:这与今年第一季度杠杆率上升得很明显,对风险的积聚影响很大有关。根据近期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杠杆率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宏观杠杆率再度攀升,企业杠杆率大幅反弹。

具体数字来看,实体经济部门杠杆率在一季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杠杆率由2018年末的243.7%上升至248.83%,增长了5.1个百分点,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相应地,M2/GDP、社会融资规模/GDP也增长。M2/GDP从2018年末的202.9%上升至206.31%,增长了3.4个百分点。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与GDP之比从2018年末的22.98%上升至227.57%,增长了4.6个百分点。

苏剑:前些年我国宏观杠杆率每年平均上升十多个百分点,但2016年到2018年之间,宏观杠杆率每年平均上升只有5.8个百分点,速度下降了一半。其中2018年宏观杠杆率不仅没有上升,还下降了1.5个百分点,可见,当前的稳杠杆目标已经初步实现。

2018年的工作重点在于防风险,所以优先考虑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今年则优先债转股增量的扩面提质,接下来将进一步从多方面推动债转股在量和质的扩张。

温斌:保持宏观杠杆率水平的稳定,是目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M2和社融的增长要跟名义GDP增速相适应。目前名义GDP在8.5%左右,跟M2的增速相适应,但社融超过了10%,还是略高。如此一来,宏观杠杆率的水平总体还是有所提升。

从整体来说,我国杠杆率偏高,跟债权融资占比较高、融资结构不合理有很大关系。按照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要求,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优化融资的结构,那么,直接融资的重点就是通过加大在资本市场投资,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新京报:总体而言,近期密集发布的政策较之以往有何不同?

苏剑:现阶段去杠杆的政策主要坚持两个核心问题,其一是确保债务用于生产,其二是保证现金流的持续“造血”功能,激活中国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董希淼: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总体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同。政策不是越新越好,关键看落实得好不好。

温彬:更细化了一点,既包括在杠杆的前期,还包括中期乃至后期,对存量和增量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上的要求。比如推进债转股的落地中资金来源的解决,提出永续债、外资、公募基金等切实方案,使政策操作性更强。

要在保持总量稳定的情况下,结构性地去杠杆、优化杠杆结构。这就包括最近一直提到的僵尸企业或者产能过剩的行业占用大量资源,该退出还是要退出,把资源用到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中。

背景

本轮去杠杆聚焦政府部门、实体企业和房地产

今年5月以来,去杠杆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在政府部门、实体企业和房地产领域均有体现。

长江证券研究所梳理发现,政府方面,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强调“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通过政府投资条例、央地财政事权划分等制度的配套组合,在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监管的同时,明确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规范政府的杠杆行为。

实体方面,国常会提出“确定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措施”,同时明确“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长江证券研究所表示,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通过出清“僵尸企业”、推动落实市场化债转股等制度创新,化解存量债务、推动杠杆率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8月16日发改委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上海等部分地区也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来实现企业注销。同时,市场化债转股也在加速推进,化解存量债务。5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进债转股的3条举措。

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约2.4万亿元,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万亿元,资金到位率提升到41.5%,涉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200多家企业。其中,今年以来,市场化债转股新增签约金额约3900亿元,新增落地金额约3800亿元。

苏剑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首先,“僵尸企业”占据部分信贷资源,但是这些企业产能过剩、东西卖不掉,使债务问题越来越严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此外,僵尸企业的存在不利于各类生产要素的流动,阻碍其他优质企业的正常发展,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形成,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方面,5月以来,针对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融资监管明显趋严。银保监会在5月17日发布“23号文”,要求商业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不得违规进行房地产融资。

从8月初起,房地产信托政策也持续收紧,发改委还要求房企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近期多家信托公司被银保监会约谈警示,被约谈的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被要求控制房地产信托规模增速、通道业务需备案审批等防线进行整改。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分析称,近期一系列密集的政策组合,充分表达了监管部门坚持“房住不炒”的态度以及遏制房地产泡沫化的决心,对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严监管已十分明显。

新京报记者 张姝欣 陈鹏 编辑 王宇 任婉晴 校对 范锦春

刚刚闭幕的两会,企业去杠杆是各方关注的一大焦点。如何降低企业杠杆率,市场化债转股是一重要手段。

此前,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积极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坚持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稳妥推进去杠杆。目前,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4300多亿元,实施金额400多亿元,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风险监测,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取得新的成果。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市场化债转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债权资产转让、出售给AMC实施债转股;二是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实施;三是商业银行设立专司债转股的子公司。

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四大AMC是主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原总裁梅兴保建议,发改委、央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加快出台专门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指导意见,对于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条件、过程、如何管理及退出等给出详细的指导。

据相关媒体报道,有关监管部门正在制定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银行设立专门经营债转股的实施机构,现在有一批想设立的已经上报,对新设立机构资本、业务范围等都会有相应的监管要求。

五大国有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专门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积极部署设立专司债转股的子公司。有政协委员建议,从去年市场化债转股启动以来,仅四家国有银行获准成立专司债转股的子公司。建议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比照国有银行,成立专司债转股的子公司。

在此轮市场化债转股的大潮中,具有丰富经验和手段的AMC和商业银行,如何展开合作?目前来看,双方合作进行债转股已初露端倪。

在梅兴保看来,这一轮债转股中,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是从多方面进行,而且前景看好,两家通过战略合作是一个不错的切入点。比如,有些银行想要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最好的方式是和资产管理公司来合资组建,大股东可以是银行,可以兼董事长,但是具体的经营操作规范可以交给更有业务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去做。今后股份制银行、地区性的商业银行,更多会采取这种办法。需要强调的是,在债转股的问题上,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绝不仅是项目的合作,一定是股权的合作,是最真实的、最根本的合作。

市场化债转股的推进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姜耀东表示,在国家新一轮债转股中,煤炭企业普遍反映,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债转股,所需资金量巨大,目前资金来源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梅兴保表示,第一是资金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没有低成本的资金收购债权,如果通过别的渠道,比如银行贷款或者发基金来收购的话,成本就比较高;第二,定价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债权到底应该选择原价还是成本价,或是打几折,很难决定,需要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主管部门等多方商讨决定。

梅兴保认为,债转股是银行的资产转为股权,虽然用市场化的办法去做,但是还是有很强的政策性,它的政策性表现在政策导向和产业导向上。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债转股存在一个资金成本的问题,资产管理公司不比银行,要拿出巨额的资金来购买债权,负担还是很大的。建议央行能够给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的优惠,当资金成本降低,跟企业谈判时候,价格就下来了,借用了政策性的一部分做法,与市场化相结合。

有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加强债转股政策的顶层设计,政府要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债转股方案,明确债转股规模、操作方式、转股行业和企业标准及各方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曹慧泉建议,国家应该加强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尽快出台适应当前形势下债转股工作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引导、推动债转股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债转股以降低杠杆率;达到降杠杆、防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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