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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的意义和作用(企业依法纳税的意义)

2023-05-11 12:16分类:ROC 阅读:

来源:经济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财税制度是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共同富裕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初次分配是国民总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由市场上资本、劳动和技术等要素禀赋的供需情况决定。一般而言,在供需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各要素的报酬分配格局基本确定,财税制度在优化初次分配格局中的作用相对有限。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收入差距拉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等。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占比,财税制度可以进一步发挥作用。

第一,为稳增长保驾护航。经济稳定增长是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前提,是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有力保障。从拉美各国的发展经历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下滑造成失业是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因素;进入21世纪,拉美各国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就业情况好转,收入分配差距开始缩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充分就业提供动能。

第二,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对于实现充分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不仅是经济稳定增长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有效地增强了其发展活力。当前,应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合作,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促进其恢复发展。由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差,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应加大对这些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逆周期调节功效,促进低收入人群充分就业。

第三,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国发展经验表明,只有增强劳动禀赋的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提高高素质劳动者占比和全要素生产率,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这方面,税收支持的重点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效提高劳动技术水平;财政支持的重点是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加大对低技能劳动力的职业培训,促进供需匹配。应持续加大对创新技术研究尤其是基础研究领域的财税支持力度,带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水平。

第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和基本保障。目前,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仍然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的顺畅流通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妨碍劳动报酬的进一步提高。应逐步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公共资源,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在再分配中的作用

财税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再分配工具。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体到财税制度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主要可向加大个人所得税减税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等方面发力。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标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演变趋势,可考虑进一步降低个税边际税率,并相应调低不同收入档次的适用税率。在边际税率下调的背景下,可通过简并税率档次、完善综合所得扣除等,进一步减小工薪阶层的压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第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我国区域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0。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上,可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不同区域间的差距。尤其应注重加大对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实施重点领域转移支付直达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再分配功效。应持续优化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完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和保障基本民生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重点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低收入者等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新型综合社会救助体系,继续发挥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加快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基础养老金在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全国统筹;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保基金预算的收支平衡。

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指的是个人或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的慈善捐赠,可起到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补充性作用。加大对个人及企业捐赠行为的财税优惠支持,有利于激励个人和企业捐赠行为。目前,居民个人通过一定路径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也按一定比例扣除。为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愿,可以适当提高个人和企业捐赠享受的扣除限额。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席鹏辉)

文丨唐大杰 (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问题看似微不足道,却是税收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关乎纳税人利益的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单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单位在所在地缴税,但个人可能在家乡接受教育,在另外的区域居住生活,纳税人对家乡和居住地提供的公共服务部门(政府)没有缴税义务。由此带来了个税纳税地之争。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个税改革全面启动,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三档低税率级距大幅扩大,引入子女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官方称,这些减税举措使2.5亿人受惠,其中超过1亿人不用再缴纳个税,减税规模超5600亿元。2020年疫情之年,全国税收收入下降2.3%,但个税收入不减反增达到11568亿元,同比增长11.4%。今年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7.5%,成为排行第五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越来越重要。

在排行前四的税种中,除了消费税部分来自零售端,其他都是间接税。间接税是针对生产流通过程,向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征收的税收,消费者几乎感觉不到税收的发生。与此对应的是直接税,直接税向个人直接征收,纳税人有直接的“税痛感”,因而也有助于激发纳税人关心对应的公共服务,这是“纳税人意识”。个人所得是当前最大的直接税,因而也是唤醒纳税人意识的最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可能是现代税制中最早的税种。国家在经得人民同意后筹措财政资金,首先想到的是向富人征税。从源头起,税收对应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现代社会里,个人向政府纳税,换来的是政府向公民提供安全、交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税收约等于纳税人获得公共服务的对价。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单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缴税应由支付方——单位、公司负责。但纳税人到底应该向居住地、工作地还是家乡的公共服务部门纳税呢?原理上,哪个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就应该向哪个政府纳税。但这样的对应关系是无法绝对化的。人是流动的,我们不仅日常在居住、工作、生活娱乐中流动,也会有旅游、商务活动的跨区域流动。另外,政府的公共服务是无形的,既不能绝对限制边界,更不能等比例分配。由此,区域之间尤其是城市各行政区之间的税收矛盾客观存在。比如北京的一位纳税人住在通州区,但工作在朝阳区,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税缴在单位所在地——朝阳区。显然,而为纳税人提供了生活设施、安全保障、医疗教育等等公共服务的通州区政府没有获得直接回报。

再比如稿酬所得,由于全国的出版、文化、娱乐单位大量集中在北京和上海,我国的稿酬产生的所得税高度集中于这两个城市。2016年个税中的稿酬所得北京占43.26%,上海占17.90%,其他28个省级单位加起来还不如北京的多。而这些作家、演员纳税人却并不都在纳税地生活,他们的居住地和家乡也享受不到这笔税收。

“纳税地之争”是税收理论中的世界性难题。一般而言,纳税人为单位做出的贡献,体现在工作单位的获利和增值里,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中间接支付了公共服务价格。而纳税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由居住地公共部门提供的,这对于居住地是不公平的。

世界上主流的方案是纳税人在居住地纳税(被称为纳税的居住地主义原则)。为了尊重纳税人,尊重实际情况,有些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间选择纳税地,也有的国家会规定一个基本比例留给居住地。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种,税收收入归国家财政,按一定比例与地方分享,目前的省级分享比例是40%。国家税收由中央统筹管理,这在一定意义上对冲了上述税收不对等的差异,但对于分享留存部分,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仍存在矛盾。

在人口自由流动的现代社会里,绝对准确的税收对应关系是做不到的,因此尊重纳税人意愿应该成为最优选项,也即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

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的矛盾,就是公共服务的户籍差异,从纳税人角度被称为“同税不同权”。由于我国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在跨户籍地域的人员流动中存在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非户籍的务工人员,在有些关键性的公共服务上得不到公平待遇,比如外地户籍人员购房受限、购车受限、子女入学受限、社保待遇不一致等等,但税收制度却是完全一致的。十年前就有一篇呼吁“同税不同权就退税”的网文引起网民关注。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城市服务能力的提高和服务功能的完善,“户籍歧视”现象逐渐减少。但近年的宏观调控政策,在买房、购车上牌方面加剧了“户籍歧视”现象。因此,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决定向哪个政府支付公共服务对价,成为具有税收民主化的象征意义。

个人选择纳税地有利于缓解地方发展不均衡

在我国,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不均衡。东部沿海省份人均GDP有的已经达到2万美元以上,部分公共服务指标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标准。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发达地区的人才聚集效应会更加突出。相应地,地区间的个税收入差异会变得越来越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伴随着老龄化社会来临,边远、乡村及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除了人员流失以外,财政收入的萎缩成为主要发展障碍。2019年各省个税收入比较,最高的广东省是青海省的96倍,排行前四的粤沪京浙合计达到全部个税收入的53%。

日本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对此,日本推出了“家乡纳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利用捐款抵税方式回馈家乡。

鼓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地,回馈家乡,有利于平衡地方经济发展,为落后地区增加财政收入。长远来看,可以进一步激励地方的人才培养,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个人选择纳税地有利于缓解同税不同权矛盾

目前新型城市化有序发展,户籍改革积极推进。但不可否认还存在基于户籍制度的同税不同权现象,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教育资源分配、购房购车等方面还存在公共服务的差异。在“同税不同权”现象继续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如何消解这种显见的不公平?只有在税制上作出调和,让纳税人自主决定纳税地点,决定向哪个公共部门缴纳税收。

个人自选纳税地,是给纳税人衡量公共服务质量的机会,在激励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有积极意义。

权利平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的公共服务户籍差异都应经受合宪性审查考验。当我们采取这种“投票式纳税”后,可以实现纳税人对公共服务部门的评价,有助于间接向公共服务部门施加压力,督促其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数量,最终消除不平等。换个角度看,只有更公平的税制,才能提高纳税遵从度,进一步增加税收收入,实现纳税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个人选择纳税地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国家税种,原则上由哪家征税机构获得都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个人自主选择纳税地并不抵触国家税制。

由纳税人自选纳税地,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只有纳税人才清楚应该向谁支付公共服务的对价。税收是强制的,但只有符合个人意愿的税收,才能彰显税收的正义性。个人自选纳税地使得纳税人更加关心自己的税款流动和使用的状况,这有利于纳税人进一步认识到纳税的意义,直接将国家发展与个人行为直接关联起来。

党中央提出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涉及民生根本的立法工作也应以人为本。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应是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赋予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地的权利。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所得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纳税地。”

自选纳税地可以鼓励纳税人回馈家乡和居住地,促进地区发展平衡。还可以培养纳税人意识,关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赋予个人纳税地选择权,更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徐国豪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徐国豪在2019年至2020年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徐国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班里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以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在国家如此严查严打税务问题的背景下,相关利益方都应该及时发现税务问题并且及时补缴,一方面既是对国家负责,另一方面更是对自身业务的可持续性负责。其实每一次税务问题被曝光后,很多网友纷纷表示不解:已经赚了这么多钱了,为什么不能按时按量缴纳税款呢?一方面,人的贪欲是无穷无尽的;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甚至说抱有侥幸心理,合规思想和经验能力的匮乏,都在促使这件事情的发生。大部分时候,企业都会雇佣合规师来为企业搭建防控法律合规风险的体系,避免企业在经营中被牵扯进违规操作的问题,从而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税务税款也是同理,发现这其中的潜在风险只是企业合规师工作中的一环。在本事件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公司是否可以稳定经营。换句话说,企业合规师的存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无法替代的。近来,随着“合规”思想的不断深入到每个企业的核心,大部分企业都认识到企业合规师的重要性。但是现在企业合规师仍处于市场缺口较大的阶段,有专业实战经验的合规人员更是市场上的“抢手货”,而资历较老合规经验时间长的合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也是为什么企业合规师正在成为新兴热门职业的原因。在今年三月份,人社部发文确立了企业合规师的职业地位:企业合规师即推动企业合规改革,以建立企业合规的机制。这也在一方面彰显了,企业管理自己,绝非嘴里喊着口号,行动却了无踪影,借助专业人才建立合规机制早已是大势所趋,企业合规师也正在成为每个企业都应该具备的人才,其正在成为历史风口上的职业。最新一次的企业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考试将在今年10月份开考,报名时间还未截至。对于通过考试的企业合规师,其就职选择也是相当广泛,比如:合规主管、合规经理、风控总监、内部控制总监等等。同时,如果企业合规师的能力较强,其也会有机会担任首席合规师等岗位。可能有人疑惑甚至怀疑考试后的相关证书问题,其实这份证书的性质是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证书。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政策部署,明确将职业技术能力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不再有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评价发证。

信字重千金。依法诚信纳税也能带来“真金白银”。

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诚信是基石。作为衡量企业发展质量和信用的“试金石”,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作用日益凸显,纳税信用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重视和关注。

在市场化竞争中,众多诚信经营的企业凭借较高的纳税信用在税收服务、项目管理、荣誉资质、融资授信等多个领域享受到多项优惠和便利,比如,税务部门推出的“银税互动”,让越来越多企业抱着“水缸”不喊“渴”;又如,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只要企业信用好,没有涉税风险和违法行为,符合政策规定,就能顺畅获得“真金白银”。这些因诚信而获得的红利,不仅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新发展格局中大施拳脚,更为揭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予了强劲动能。

然而在实务中,不难发现有的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薄弱,贪图眼前利益赚快钱,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如实申报、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孰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失信违法得不偿失、“祸”及三方,必然付出惨重代价,企业长期处于“亚健康”甚至“带病”状态,迷失发展方向,丧失发展动力,丢失市场份额,渐渐沦为“僵尸”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更是因为失信行为而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同时也对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巨大破坏。

此次揭阳市税务局系统制定发布的《揭阳市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指引》以及《守信纳税人激励措施清单》《失信纳税人惩戒措施清单》《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清单》三份清单,旨在让诚实守信企业获得更多优质服务,让失信违约者处处碰壁,在全市鼓励引导企业对失信行为及时纠偏纠错,争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守信者。

伴随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企业的纳税遵从意识也需要从两个维度来持续提升。

一方面要提升法治意识。随着税收大数据深度应用、发票电子化改革的推进上线,纳税信用在各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应用,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的稽查打击精度不断增强,失信成本必将更加高昂。因此企业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明晰底线和边界,依法经营、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贪小便宜吃大亏。

另一方面要提升合规意识。在增添守信激励“加分项”和规避失信惩戒“减分项”上下功夫,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置账簿,按照税费申报期限做好申报缴纳,尽量使用电子税务局、电子发票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涉税业务,遇到风险认真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排查化解,持续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

“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企业不妨以纳税信用为抓手,下足“绣花功夫”,做一个诚信纳税的好企业,用心塑造企业竞争力和诚信品牌。

【来源】揭阳税务

【作者】 唐楚生;张冰纯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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