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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下游融资产品(融资产品类型)

2023-06-06 04:39分类:美股投资 阅读:

编者按:

大宗商品贸易时常会遇到资金问题,融资对于企业而言意义重大,但融资也须注重税收合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资金出借方一般会要求企业以其名下的货物提供担保,实践中,有的资金出借方更青睐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实现货物物权的质押,通过构造复杂的买卖合同链条,最终完成一项融资。不过,货物买卖就要涉及开票纳税,本文即分析这种模式下的虚开以及偷逃税风险,以供读者参考。

评价:

一、案例引入:供应链融资暗藏涉税风险(一)以买卖合同之名行融资之实

在本案中,A公司如实以1200万元的价款购回了相应货权凭证,B公司由于取得了货权凭证作为质押,其并未作详细的尽调,认为融资已经结束,且由于一买一卖虽然承担了一定税负,但由于可以抵扣税负较轻。然后,不久之后C公司注销、走逃失联,税务机关经过核查,走访B公司,认为其与C公司、A公司之间并没有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后发现C公司系一空壳企业,其出售的货权凭证系A公司提供的,货物一直在A公司指定的仓库里没有发生转移。

二、供应链融资中的虚开发票风险(一)“纯权利”转移易被认定无真实货物交易

1、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作进项转出,补缴相应的增值税款及其附加。

2、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以买卖合同之名行融资之实,由于贷款服务应当开具6%的发票且不得抵扣,因此可能在抵扣范围内构成偷税,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3、如果税务机关认定整个链条构成虚开,可能就整个开票金额认定以虚开构成偷税,追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加征滞纳金、罚款。

三、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中的偷逃税风险(一)C公司不开票,A公司又未按期回购

1、以买卖合同掩盖融资的实际,如果导致税负偏低,税务机关不但可以按照实际课税原则予以调整,对于少缴税款的部分,可能认定为偷税。

2、C公司不开票,B公司对外处分该笔货物时,因不开票、账目挂往来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四、健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预防供应链融资中的涉税风险(一)融资交易前做好尽调工作,知己知彼

五、供应链融资中的行政与刑事风险应对(一)合理说明业务模式,单据转让也是真实货物交易

大宗商品,如石油、金属等,在贸易过程中,如果长距离进行运输,成本过高。因此,通过转让相应的货权凭证如提货单等,也可以完成货物的交付,并无疑问。此外,《民法典·物权编》也认可观念交付。例如,《民法典》第227条规定了指示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换言之,即使没有货权凭证这类单据,仅转让请求权,也可以构成民法上的物权交付。例如在货物贸易中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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