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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允许炒股吗(公务员是否可以炒股)

2023-11-01 00:39分类:股票知识 阅读: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不可以炒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了明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24日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除特定四类人群,党员干部均可炒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严禁七类行为,多位副省长落马和违规炒股有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

一是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是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三是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五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六是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来源:公务员高参、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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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刘爽、刘瑞

审核:程 彤

 

6月24日下午,中纪委网站发文《@党员干部:“股事”有风险,这些红线莫触犯》,提醒党员干部“股事”红线。上述文章点了8名因此出事的省部级官员,包括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等,文章指出,对于官员及更广义的公务员炒股,中央早有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都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

明确炒股不能碰的几条规定,不仅为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炒股划定了红线,同时界定了何为公务员合理炒股,何为违法违规,这一方面是防止权力对于股市的侵蚀,另一方面也给予了公务员炒股的合理边界,如此一来,就确定了股市的法治化轨道不致偏离。

在股市交易中,公开、透明是确保相关交易不受人为干扰、内部寻租、价格及其他环节操纵的价值核心所在。公务员群体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掌握一定权力、尤其是关系到股票交易诸多环节审批、审核和监管权限的官员,他们掌握了大量核心信息,拥有可能会决定股票发行、重大交易的权力。一旦权力被滥用,就会将股票交易异变为少数人的利益盛宴,同时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公乃至严重损失,其市场和社会危害性巨大。

对于此类官员炒股,中央历来秉承“发现一个、惩治一批”的严管原则,不仅对于触犯党纪国法的官员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还要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于涉嫌为官员输送各种利益的其他责任人追责,从而彻底斩断灰色链条,避免类似现象继续蔓延。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投资市场的覆盖面更加广泛,“非四类”公务员在规定范围内的炒股行为,与其他职业人群并无二样,都属于利用自有资金、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投资理财,只要没违背有关规定,我们更应将其视为普通投资者而对待。

这其实就是股市法治的规则所在。通过对公务员的群体细分,在权力与股市边界厘清的基础上,允许合规人群的合法操作。而一旦触犯法律,无论官职大小,都必须付出对应的代价,就此构建起“违者自负”的监管体系。这不仅有助于公务员群体对照遵守,同时也是对其他投资者的有效提醒:以往股市利用消息、内幕交易来获取暴利的空间将逐渐缩小,违法风险不断提高,任何人都应遵循法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确立对于法律的红线意识。唯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坦坦荡荡赚钱,干干净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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