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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炒股吗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公务员能炒股票吗)

2023-12-01 02:06分类:炒股指导 阅读:

即日起,光明区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廉明号”将在《以案明纪》栏目,通过“案例事例+分析解读”的方式,普及纪法,敬请大家关注阅读。

关键词

“炒股”? OK!

“工作时间炒股”?NONONO!

事例

A某为某区某正科级干部,作为党员干部在连续四年时间里,经常在上班时间使用个人手机和单位办公电脑登录证券账户研究股市行情,分析大盘走势,买卖股票。其对炒股极为热衷,将工作职责撂往一边。因长期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被光明区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全国范围内,因买卖股票被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时有曝光。有网友也发出疑问,“公务员炒股不都是工作时间吗?因为股市交易时间就是他们的工作时间。”

那么问题来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这么多“约束”?连炒股也不行吗?

解读: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严禁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股市交易时间通常为工作时间,公务员必须处理好工作与证券投资行为,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买卖,或利用非工作时间买卖,但不得影响工作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必须要用合法财产,要以合法方式。

纪法小贴士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

第三条第(六)项: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合法财产不滥用,合法方式合法用,今日小贴士你get到了吗?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王运喜 蒋艳婕

“从挪用第一笔公款开始,我就胆战心惊,随着挪用数额越来越大,我越发不知如何是好,只能像鸵鸟一样埋头自欺,没有勇气向组织坦白自己的罪行,直到被抓那一刻……”。赵某某,曾被评为全国卫生服务先进个人,曾被纳入重点培养的优秀基层干部,却因“股”迷心窍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2020年12月10日,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责令其退赔1239万余元。

沉迷炒股 挪用公款“借鸡生蛋”

2010年,经朋友介绍,赵某某开始接触炒股,起初稍有收益,这令赵某某十分心动,希望投入更多以赚取更多利润。但由于平时花费较大,并没有太多积蓄投资的赵某某将目光投向了公款。

2011年,赵某某所在单位成立财物核算中心。赵某某由于工作表现出色从镇卫生院调任至该核算中心会计,负责银行收支、现金收支等财务业务。2012年6月,赵某某用私自填写现金支票的方式,将核算中心账户中的20万元转入其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

但这笔钱很快亏损了。随后,赵某某加入一个声称“躺赚不赔”的微信群。由于之前的失败,赵某某变得稍微谨慎一些,但在群友大手笔投入的刺激下,赵某某开始加大投入,10万元、30万元……单位账户成为“提款机”。

经查,从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赵某某利用担任核算中心会计、副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私自填写现金支票、网银转账的方式,先后20次将核算中心的资金3292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盈利性活动和日常消费。

欲罢不能 挪用抗疫专项资金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赵某某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购买防疫物资的款项。“当时,我认为股市行情还可以,单位账户里的防疫资金暂时用不到,就想拿这笔钱炒股赚点钱”,2020年2月,赵某某再一次将2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物资采购款转入其个人证券账户中。

“随着挪用次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我感到非常害怕惊慌,为了掩盖罪行,我就想把账做平,这样就没有人会发现我挪用公款了”。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整日寝食难安的赵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归还”2030万元。

剩下的1262万元亏空如何填补?苦思冥想下,赵某某动起了“歪脑筋”。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他以“化债资金付工程款”的名义编制了一份虚假支出1330万元的财务凭证,插入单位2016年11月的电子账务账目中,以虚列支出形式掩盖了这“1262万元”亏空资金的真实去向。

法网恢恢 罪恶终将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

2020年5月,丹徒区监察委员会在对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贪污犯罪线索。2020年7月,对赵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面对证据,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2020年9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核涉案单位收支账目及资金情况、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大量证据,认定“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50元、贪污1262元”犯罪事实。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2020年10月,检察机关以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赵某某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列支出掩盖资金去向,且无归还行为,非法占有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

庭审中,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失足成千古恨,回首已是百年身。我的罪行让父母蒙羞无法安享晚年,让妻子独自承受生活重担,让儿女在幼时缺失父亲的陪伴……”赵某某面对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代表及其亲属留下忏悔的眼泪。

“伸手必被捉”,赵某某反面典型案例成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警示教育“活教材”。 “从初始的放松行为约束,到犯罪时的肆意妄为,再到最后的愧悔交加,赵某某一步一步坠入犯罪深渊的心路历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该院组织的“警钟日”活动中,去年新入职的检察干警曹俊英说。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将检察履职充分融入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汲取教训,逐一排查漏洞,全面建立内控机制……”2021年7月,该院撰写的案件分析研判报告受到区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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