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持 处罚(债权代持协议)
记者|刘晨光
近日,贵州证监局官网公布对中天国富证券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
贵州证监局指出,中天国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二是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向贵州证监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三是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该券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罚单还涉及中天国富证券另外三个员工,王晓澎作为时任分管高管兼部门负责人,郑明俊作为分管高管兼部门负责人,韦伟作为时任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风控岗,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王晓澎、郑明俊、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界面新闻记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发现,三人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执业岗位均为一般证券业务。其中有两人已经离职注销。
贵州证监局指出,如果对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中天国富证券成立于2004年,前身为海际证券,此前主要经营投行业务。
2015年12月11日,上海证券挂牌转让海际证券66.67%股权,贵阳金融控股一举将其收入囊中。贵阳金融控股为中天城投(后更名为中天金融)全资子公司。
后来贵阳金融控股持股比例增加到94.92%。2017年中天金融进行了架构调整,贵阳金控把持股转移给了中天金融,海际证券也更名为中天国富证券。
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中天国富净资产排名第79,营业收入排名第78,净利润排名第91。
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8. 46亿元、归母净资产50.88亿元。
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 73亿元,同比增长12. 71%。其中,投行业务收入为6.21亿元,收入占比52.91%,同比增长16.13%。归母净利润0.24亿元,同比下滑86. 79%。
中天国富投行业务占比较高,在所有券商中排名第29位,但是从今年的情况来看,其投行业务进展并没有那么顺利。
Wind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天国富已有3个IPO项目终止,1个IPO项目不予注册。此外,今年初,中天国富还因投行业务受到处罚。
中天国富证券及旗下保荐代表人方蔚、赵亮在保荐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经济观察网证实,一行三会发布302号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此项通知旨在整顿债市代持、高杠杆等乱象,严禁线下交易,控制杠杆率,要求全程留痕控风险。类似2016年底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的问题在新规下将无处遁形。从经济观察网发布出来的通知条款来看,流动性、杠杆率、风险监管等指标将作为今后监管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对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公募、私募都设置了债券正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
本文源自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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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 甲方目前占有【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的股份,甲方同意将其中占有目标公司【 】%的股份转让;
2.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股份。 据此,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转让的股份
1. 甲方依据本协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交易、交易基准日
1. 各方确认以【 】年【 】月【 】日作为交易基准日;
2. 该日期是甲方让出上述股份而乙方享有上述股份(即交易)的时间标志。在该日期之后,乙方即享有基于受让股份所产生的股东权利、经营决策权、收益权、债权债务责任的承受权利或义务;
3. 同时该日期是计算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
4.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于上述交易基准日接受了甲方所交付的上述转让股份,甲乙双方不需另行办理股份交接手续。
三、转让价格
价款、转让资产、待处理资产、债权债务明示 甲乙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股,合计转让股权款为人民币【 】元。
四、价款支付方式、盘点确认
1. 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 】%的股权转让款元(大写:【 】);
2. 乙方需在【 】年 【 】月【 】日前将剩余股权转让款通过转让或现金方式支付到甲方的账户;
3. 各方确认已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财物人员对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的有形资产作出盘点确认。
五、代持股份、真实股价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 甲、乙双方同意暂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而由甲方暂时代表乙方持有上述转让股份,在与总公司(【 】公司)财务报表合并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 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在乙方付清股权转让款给甲方之后,且已届满上述第五条第1款所约定的时间,双方均有权催告对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双方均应予以配合。
3. 甲、乙双方同意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所递交给行政机关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中,股权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声明、保证和承诺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 甲方已合法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协议书项下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
2. 甲方承诺未以转让股权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 甲方履行本协议书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或单方作出的承诺、保证等。
七、违约责任
1. 若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责任;
2. 若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收款项(但交回股份)并按照股权转让总价的【 】%赔偿给乙方; 3. 若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交回股份并按照股权转让总价的【 】%赔偿给甲方。
4. 乙方若要转让股份,甲方有优先回购权利。
八、保密及违约责任
各方均应对本协议书的内容予以保密,除非各方最终以公式、递交申请的方式予以披露,否则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均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十、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语言为 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近日有客户咨询,最近被邀请出资设立公司,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可能无法成为正式股东,可能要通过代持股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那么代持股方式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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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欲显名
将亲友告上法庭
来看一则案例。
朱某与刘某系亲戚关系,俩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朱刘某帮朱某代持实业公司70%股权,股资都是朱某出资的,期间公司的任何重大事项刘某都未参与过,包括公司运筹、人事安排、重大采购、重大销售及重大融资等事宜,亦无人与其协商。实际上刘某也没有拿过实业公司公司的钱,也未在实业公司公司报销过任何费用;实际上大家都知道刘某是名义持股人,刘某亦未授权过谁作为其代表。
嗣后,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刘某名下的被告70%股权为原告所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向工商部门申请将第三人刘某名下的被告7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由第三人刘某予以配合。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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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显名
需满足三个条件
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存在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而法院也是根据这三个条件来做出判决的。在本案中,前两个条件朱某均达成,但是第三个条件没有实现。经法院查实,实业公司的另一股东陈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朱某显名,所以朱某无法显名。
对于代持股这种模式,有以下风险供参考斟酌。
1.名义股东不给实际股东分红,实际股东可能无法维权。
股权代持协议对于公司是不发生约束力的,由此也就造成你对于公司是没有知情权的。除非公司配合,否则你仅能以名义股东告知的信息为准。尽管协议有效,但你要证明名义股东拿到了分红,以及分红的数额。
2.名义股东做了对实际股东不利的表决,实际股东无法维权。
股权代持中,作为实际股东的你往往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此时就会带来第二个风险。公司开股东会,如果表决的事项会对你不利,名义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投对你不利的票。
实际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没有知情权,你想维权,首先要证明公司做过决议并且有对你不利的决议。但你并不享有知情权,你无法证明公司开过股东会,也无法证明有对你不利的表决,自然也就无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3.实际股东转正,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风险不可忽视。
最好的情况是公司经营的很好,实际股东转正了。在税务局这里,这叫做这是股权买卖,而作为实际股东就必须缴纳所得税。现在因为公司经营业绩好,如果20%的股权价值200万。名义股东转给你,就视为他赚了150万,这150万就是所得,按20%的个人所得税,名义股东需要缴纳30万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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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根据代持股权的风险问题,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建议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违约金。
2.股东会出具决议,在公司内部让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地位,并且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3.建议将代持股协议告知显名股东的近亲属,要求其近亲属签署知悉代持的书面文件,排除代持股人对代持股权的财产权。防止代持股人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适用法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沪02民终4053号 朱某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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