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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基战略家免费炒股软件破解或者炒股软件破解版网站

2024-08-20 11:49分类:炒股技巧 阅读:

今天市场出现了下跌,刷了圈视频有发段子的,有骂人的、有要跟大A绝交的,有分析市场明天怎么样的。

前者无外乎就是发泄情绪,后者无外乎就是六神无主寻求安慰

其实这些都解决不了问题

先说行情:猜涨跌没有用,没有人知道明天涨还是跌

你只需要问自己,你为什么入场,你入场的理由消失了吗

如果入场的理由还在,那你就继续持有

如果入场的理由消失了,那就直接离场,跟亏不亏没有任何关系

用不变的标准应对万变的市场

情绪化就更简单了,情绪的内耗对于明天醒来的你没有任何帮助

别动不动就emo。情绪稳定了之后你才能够接触更优秀的人

当你接触了优秀的人之后,你会发现别人不仅是有钱,还穿做好看,打扮时尚,阳光且温柔,自律且上进,各方面其实都是很优秀的

所以心可以碎,手不能停,该干嘛干嘛,在崩溃中继续前行才是每个成年人的素养,一个能在深渊存活很久的人,一旦有一天他惊醒过来,必定一鸣惊人,而治愈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忙碌和早起。就是隋帅直播间天天跟大家说,远离抱怨,不断学习,建立标准。

该醒醒了,经历了半年的折磨

还不懂金融的那些投顾和直播的套路就白经历了(天天给你3只股票,天天看涨跌的,天天教你战法的)

交易回归本质,还是要建立自己的标准,简单一点,交易只有自渡

说回行情:今天中午直播的时候有跟大家讲过,今天要出中阳或者中阴,小k线的状态要终结了。一语成谶了

按上文跟大家讲过的

我们入场的理由消失了吗,没有啊,所以继续持有呗

是的,就是这么简单

然后你的股票呢,有离场信号吗(入场信号出现了,有纠错信号吗)。去弱留强,优化个股就好。

ps:为了防止大家过渡紧张,说下主观观点:只是10年老韭菜的小交易思路,不一定准哈。

明天存在反包预期(对应的就必须,开盘平开之后快速上涨,抗住抛压,下午再涨,阳包阴就成型了),

其他的情况,就得暴力杀跌了,杀出护盘力量。

其他情况不做

世基投资隋治铭,执业编号:A025122080003。以上观点来自于世基投研团队及战略家交易体系。仅供教学参考,不作为买卖依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非法售卖破解版同花顺软件 获利3万余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喻某在未经同花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旺旺账号向卖家吴某(另案处理)低价购买破解后的“金融大师”、“财富先锋”等同花顺收费软件,其中“金融大师”的进价为1980元/季度、“财富先锋”的进价为268元/月。

购买后,喻某在购物平台上开设两家店铺,将其购入的前述两款破解版软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金额高达3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销售的“金融大师”软件、“财富先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具有同一性。金融大师官方年度收费标准80000元,财富先锋官方年度收费标准26800元,也即前述破解版炒股软件以同花顺正版1/10的价格实现了其近百分之百的功用。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赔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余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工作。

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盗版软件”、“破解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灰色利润空间广阔,但却同时具备正版软件的实质性功能,一度成为违法失信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即为未经许可实施受软件著作权各项专项权利控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喻某为营利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破解版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视为“复制发行”行为,且其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25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来源: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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