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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益分配(企业收益风险)

2023-04-06 14:29分类:震荡行情 阅读:

中金网6月18日什么是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哪些? 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不止一种,分配现金是最直接、最粗暴的方式。也有部分基金公司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分配的,作为还未得到过分配的基民们来说,第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总是既紧张又激动。那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吧。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哪些?

(1)不同类型基金的收益分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基金收益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的净值下降,如一只基金在收益分配前份额净值为1.2元,每份基金分配0.05元收益,在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将会下降到1.15元。但对投资者来说,分红前后的价值是不变的。

1、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封闭式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式基金一般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实践中,许多基金合同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开放式基金当年收益也应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分红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两种。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即是按每日结转收益还是按月结转收益。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权益。

(2)一般的基金分配方式

1、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

2、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

3、不分配。既不能送基金单位,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进行再投资,体现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增加。

(3)基金的收益方式

1、红利:是基金因购买公司股票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有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两种形式。基金作为长线投资者,其主要目标在于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红利是构成基金收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所投资股票的红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组合的一个重要标准。

2、股息:是指基金因购买公司的优先股权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规定的,这是股息与红利的主要区别。与红利相同,股息也构成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组合的重要标准。

3、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4、买卖证券差价:是指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而形成的价差收益,通常也称资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资产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随时准备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存在银行。

6、其他收入:指运用基金资产而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额,如基金因大额交易而从证券商处得到的交易佣金优惠等杂项收入。不过,这部分收入通常数额很小。

基金分配的频率是多久?

在收益分配的频率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和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有每年分配1次的、至少每年分配1次、每半年分配1次等,总的来看,收益分配的次数越少,手续越简单。但因为基金类型、投资者种类和偏好的差异,多数基金都有灵活的收益分配方式,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要。

我国《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每年至少1次。现在所有的封闭式基金中,只有基金泰和每年分配2次,其他基金每年分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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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顾名思义就是指公司对于自己的经营所得的纯利润对公司的股东进行分配,一般我们都会根据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股权进行分配,那么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的原则,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有关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分配原则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

2、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3、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的利益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4、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机制是制约机制的核心,而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利益机制最终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

二、利润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企业进行利润分配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坚持法定利润分配程序,不能以企业资本分配利润,不能当年无利润而动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分配利润等,都是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本保全约束

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目的在于维持企业资本的完整性,保护企业完整的产权基础,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资本积累约束

规定公司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数提取各种公积金。另外,它要求在进行股利分配时,一般应当贯彻“无利不分”的原则

超额累积利润约束

如果公司为了避税而使得盈余的保留大大超过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投资需求时,将被加征额外的税款。

 

综上所述,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需要遵循上述四项原则,对公司利润进行合法、合理、有序、公平的分配。

 

 

 

Edouard Manet,Eisenbahn Eisenbahn

 

文/叶檀财经团队

市场上流传盛广的两大谬误;高风险高收益,以为自己承担了高风险,一定会有高收益。

谁说的!承担了高风险不见得会有高收益,有时候是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问问做金融衍生品的人,风险无上限,收益有底线。

正确的说法是,没有高风险一定没有高收益,有了高风险不一定会有高收益。

很多人觉得当明星风险低,拜托,几万人才成就一个小明星,没几年还过气了。这是世上中奖概率最低、风险最高的行业好不好,搞不好,连养活自己的本领都丢了。

还有一大谬误,低风险低收益。以为自己不贪婪,买个收益率低的投资品,准保不会上当。

未必,小白投资者步步荆棘,买个银行理财都能上当,居然买成保险,这样的案例我看到过不少。没有贪婪之心,降低了上当的概率,但不能保证不上当。

供应链金融、房地产信托,相对是比较安全的,但在经济下行周期的末端全部爆雷。

7月8日晚,诺亚财富发布公告,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公司的信贷基金为承兴国际控股相关第三方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总金额为34亿元人民币,承兴国际控股实际控制人近期因涉嫌欺诈活动被中国警方刑事拘留。

诺业财富算有经验,做过尽职调查。汪静波对罗静算了解,大家都在木兰汇,低头不见抬头见,汪静波是看着罗静一步步做起来的。

《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了诺亚相关人士的话,“与承兴国际控股合作初期,我们核实过供应链融资业务所需要的应收账款合同、相关发票与贸易背景,均确认真实无误后才放款;但后来没想到承兴国际控股竟然在真合同里渗入假合同,精心伪造了应收账款合同与相关发票等资料。”

一个精心策划的大骗局,就是针对业内的老熟人、同学圈、朋友圈的,连汪静波都马失前蹄,你会轻易相信任何所谓的低风险产品吗?

 

房地产信托产品最近也在暴雷,你还在闭眼买信托吗?

吉林信托发行的“吉信·汇融23号东方银座信托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吉信汇融23号”),因为融资人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东方银座)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自动进入延长清算期。

沈阳东方银座是东方银座集团旗下子公司,看上去是经历时间和市场考验的公司。

1997年,东方银座集团在深圳成立,从房地产开发起步,深港双总部,涵盖商业地产、五星酒店、文化旅游、总部经济、购物广场五大核心产业,连续多年位列中国房地产百强,实际控制人为李森、钟帆飞夫妇。

一家百强房企,突然陷入流动性危机?到底是为什么?

只要三种可能,要么有意欺诈,要么现金流断裂,要么多元化拆东墙补西墙,用别人的钱实现自己的野心。

其实,东方银座集团现金流紧张,早有端倪。

2018年7月30日,东方银座集团旗下小微金融官网发布一则公告《关于小微金融、小微融通、东银金服投资人债权安置方案》。

方案称,公司小微金融出现兑付困难,为解决此问题,将由深圳市恒基通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债权收购平台及还款主体,以等价收购的方式全额收购投资者债权,债权转让价款分三年支付,并由东方银座集团为投资人最终退出提供差额补足。履行该义务。

推测一下,可能是东方银座集团出现流动性困难,实在崩不住了,导致信托计划违约。

 

母公司财务困难,不一定会影响信托项目,通常公司是能兑付就兑付,以免以后江湖名声发臭,再也融不到资。另一方面,项目会设立风控措施。

吉信融汇23号项目设置了风控。根据公开渠道发现的资料,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不能直接影响项目运行。

我们只能继续推测,融资人沈阳东方银座未能足额偿还信托本息,吉林信托在产品设计和投后管理方面有疏漏,菜鸟,没有责任心,市场上最可怕的两大素质,占了一项。

吉信汇融23号怎么风控的呢?

用莱茵城项目部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购物广场第三层抵押,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东方银座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森、钟帆飞保证担保。

看上去挺严谨是不?我们了解到有些房地产基金就是这么做的,并没有出啥事。

可怕的来了,吉林信托并没有做信托资金使用的受托支付和工程进度监管,也没有做销售回款的监管,更谈不上盯住项目,不知道有没有派出特派员?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主要风险就是完工风险和销售风险。如果没有严格进行受托支付和工程进度监管,就在有可能挪用资金,导致房地产项目无法按时完工,不能销售,回款不畅,最终影响到信托本息的偿付。

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销售回款监管,销售回款就可能被公司挪用,最终导致融资人无钱可还。

估计东方银座占全了。

从时间节点来看,2018年7月30日,东方银座集团旗下小微金融出现大规模兑付逾期,集团现金流出现问题,但吉林信托在2018年4月4日仍向沈阳东方银座发放9000万元信托贷款,不做资金监管,借款人孤注一掷,这笔资金及销售回款资金很可能会被母公司用来解决流动性。总是先解决火烧眉毛的事情。

在特定的情况下,低风险产品同样会风险失控。只有真正懂行,或者有懂行的人,才有真正的低风险高回报。

投资市场最不缺的就是小绵羊,巴菲特很理性,他的儿子学的不是投资。

找到务实的老师、找到有市场信用、能力被长期验证的专业人士,找到有信用的机构,一起做。

 

目前经济运行压力不断加大,在人流、物流、资本流、信息流等都受到疫情影响的大趋势下,企业运营及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越来越强,尤其今年以来,各互联网大厂都出现了种种危机,中小企业更是面临着艰难的局面,企业破产倒闭、现金流紧张、断裂、政策预判不明朗等情形激增,导致企业内部经营和对外合作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急剧提高。

企业求生,就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平衡取舍。

企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任何风险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所以说法律风险是二十一世纪企业最大的风险。2018年,两只股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其中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均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都说商场如战场,承担商业风险也许只需要勇气和魄力,而轻视法律风险终将成为企业难以承受之重,甚至有企业因为法律风险管理不力而消亡的案例。企业求生,就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取舍,如果说一个希望成功的人首先要回避风险,那么一个成功的企业更要及时避免法律纠纷。

成本的大小是由风险的高低来决定的。

虽然很多企业主知道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但现实中并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意识,认为只有遇到法律纠纷时才需要法律顾问的介入,从而使企业丧失了很多应有的商机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律师有着很强的信息敏感度,时刻注意着时政法规的修改和出台,加上自身积累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巧,把法律顾问工作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市场行情、行业特点等,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有利于帮助企业将大部分法律风险扼杀在前端,有效的为企业避免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到经济损失,给企业一个安全的法律经营环境。

一个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仅是发生纠纷、产生损失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更重要的是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专业性法律安全保障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风险成本。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部以首席合伙人杨勇主任律师领衔,多年来为众多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公司、中小学校等在公司设立、股权众筹、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投融资、公司内部治理、劳动人事、商事争议等方向提供过高质量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的服务经验。可以在合作中为企业提供独立、冷静、客观、专业的处理意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让企业以最优方案处理经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纠纷、交易履行纠纷、股权财务纠纷等企业法律事务。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市场竞争暗涛汹涌,各种因素层出不穷,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与其在事故发生之后再采取措施来弥补,不如在其之前就对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防范。“未病先防,已病防变”,企业法律顾问就像是企业的“法律保健医生”,可以为企业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让企业法律工作从传统的救济型转变成预防型、管理型,有力的保障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

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越来越多具有远见卓识、高素质领导人和企业家建立了“法治就是信誉和效益,法治就是稳健和发展,法治就是权益和保障”的共识,开始注重企业法律风险诊断,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是智者避免灾祸的良方,是企业降低损失的最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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