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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股票怎么看)

2023-04-04 13:14分类:KDJ 阅读:

 

企业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辖区食药监管部门将对其依法处理。日前,安徽省食药监局印发通知,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进行规范,帮助企业解决“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难题,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而进一步规范自查工作。

这份自查指南要收好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安徽省食药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我省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不知道究竟如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自查,但往往也是流于形式,谈不上通过自查发现问题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为此,省食药监局出台《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

自查工作规范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者资质情况、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验查、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标签标识等,食品生产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内容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

9种情形均要开展专项自查

为提高自查工作的操作性,自查工作规范将食品安全自查细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并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同时规定,每个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保证完成一次全面自查,季节性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全面自查,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企业也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自查工作规范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自查: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风险隐患的;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告需要自查的;企业认为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

未开展自查的企业将处理

自查工作规范指出,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要求,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留存《食品安全自查表》及整改报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等情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辖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为提高自查工作的效率,自查工作规范最后还以附件表格形式,详细列出了企业开展自查的全部内容,并与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项目内容保持一致,方便监管部门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获取更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请关注“安徽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微信号,搜索微信号“anhuifda”一键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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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并根据自查结果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 实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自查行为。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制度自查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自查和修订;定期自查是对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检查评价;专项自查是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开展一次制度自查;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获得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第七条 对食品安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第八条 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餐饮信息平台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以电子记录形式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原则,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将每次自查情况在店堂醒目处或餐饮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网络在线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来源:食品标法圈、食药法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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